《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8〕37號),結合寶雞市實際而制定。
該《規則》分為總則、組成人員職責、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機制、會議制度、公文審批、工作紀律、廉政和作風建設等11章6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文字號:寶政發〔2019〕2號
- 發布機構:寶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9-01-22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國發〔2018〕21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陝政發〔2018〕3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緊緊圍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市政府在市委領導下,抓好中、省重大決策部署和市委要求的貫徹落實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省市委的集中統一領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常務副市長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受市長委託,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在市長外出期間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條 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 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各局、各委員會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各局、各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家部門和省政府規章及省市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檔案。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三條 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依法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
第十六條 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七條 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後產能,調整能源結構,加大節能力度和考核,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綠色發展。
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重點防控金融風險。服務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條主線,促進形成金融和實體經濟、金融和房地產、金融體系內部的良性循環,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和處置,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
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保證現行標準下的脫貧質量,加強對特定貧困民眾精準幫扶,向深度貧困地區聚焦發力,激發貧困人口內生動力,加強考核監督。
第十八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佳化營商環境,便利企業和民眾辦事。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修改或廢止市政府規章、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政府相應職能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審查或直接組織起草。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承辦。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政府有關決定和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發布決定或命令,或由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對違反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的部門糾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四條 嚴格落實集體決策制度,堅持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和成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通過召開不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開發區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專家諮詢委員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舉措,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各縣區各部門的督查,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核查覆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市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依法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重視市場和社會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推動政策落實,確保實施效果。
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提請地方性法規制定、修改、廢止議案,報備市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閱批民眾來信、網民留言,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在年底或年初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和市政府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呈報省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三)討論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及議案等;
(四)討論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規章、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審議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重大規劃,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政府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安排情況、執行情況及調整意見;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各縣區政府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市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及獎懲事項(到齡退休的人事免職事項,按法定程式辦理,不再上會討論);
(八)分析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審議重大建設項目安排、國有資產處置、大額資金使用、重大體制機制改革、政府自身建設等事項;
(九)審議市政府表彰和獎勵的事項;
(十)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會議組成人員參會半數以上方可召開。寶雞軍分區主要負責同志,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紀檢組長,市政府研究室、督查室、政務公開辦和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辦公室各綜合科、秘書科、信息調研室負責同志聽取全部議題。
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雙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工作部門以及市紀委監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群團組織負責同志和公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務會議相關議題。
第四十一條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材料,由提請單位牽頭起草;議題材料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秘書長、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提出,經市政府秘書長統籌後報常務副市長、市長確定。除涉密內容外,議題需由提請單位書面徵求其他相關單位意見,由分管副秘書長或分管副市長召集相關部門溝通協調,達成一致意見後提請會議研究。
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檔案,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由辦公室相關綜合科室按程式送簽印發,請示報告省政府和市委的3個工作日內報出,重大緊急事項按市政府要求及時辦理。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督辦落實;確定事項需要公開的,應及時在媒體報導或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發布。
第四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參加。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副秘書長、政府工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市長辦公會議主要任務是:通報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研究部署推進舉措。
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確定的重要事項形成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督查室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督辦落實。
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長、副市長委託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和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困難與問題。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確定事項形成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或委託召集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設立議事協調機構事項,須會前向市長匯報,按程式報市長簽發。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綜合科負責對會議確定事項進行督辦落實,重大事項經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批示可轉交市政府督查室督辦落實。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壓縮時間、嚴格審批,應儘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需要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主要領導審定,秘書長統籌協調,一般安排在周一或周五召開。
以部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通知縣區政府負責同志參加,市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四十五條 各縣區、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式,由縣區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准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市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的絕密事項、特別緊急重大事件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市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联合發文的檔案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市政府部門的,應依照有關規定,先按程式報市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或聯合報市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意見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會簽後報市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徵求意見或會簽檔案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並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
第四十七條 對各縣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市政府副秘書長要協助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決定和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要公文、上行文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
市政府報送省政府各部門的公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重大事項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經分管副秘書長初審後,由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市長簽發。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檔案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檔案篇幅。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檔案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第五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五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式報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公眾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假報告和外出報備制度。市長離省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須事先報省長審批,並向省委、省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副市長、秘書長離寶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須事先報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返回單位後要報告情況。副秘書長離寶出訪、出差、學習或休假,須事先報秘書長和分管副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備,返回單位後要報告情況。
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主要負責同志離寶外出、學習或休假1天以上(含1天),須事先報分管副市長、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離寶外出、學習或休假1天以上(含1天),須事先報市長審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委辦報備。陪同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外出的,可直接報備。
市政府領導實行AB角工作制度,一方因公外出、休假期間,由另一方代行公務接待、參加會議、信訪接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職責,但不承擔其分管的具體工作。原則上,AB角雙方不應同時外出。
市政府及各部門、各縣區政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機構應隨時掌握主要負責同志所在位置,確保上下聯繫暢通。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的,要從嚴處理。
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單位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和執紀執法活動;重視家風建設,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第六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幹事創業,直面矛盾問題,真抓實幹、埋頭苦幹,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力戒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
第六十一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始終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工作。
第六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注重實際效果,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多到困難、問題比較多的地方,不搞形式、不走過場,不搞走秀式調研。
第六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縣區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