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是李瑞環主席親手創辦。對家鄉品學兼優的特困大學生實施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募捐活動現場助學的民間組織。宗旨是對品學兼優的雙優特困大學生實施助學,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人才強區戰略的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
- 創辦人:李瑞環
- 創辦時間:2004年12月11日
- 辦公地點:區寶坻區教育局
- 原始資金:710萬元
- 標籤:基金會,公益事業,社會活動
地理位置,發展,理事會成員,捐助義舉,宗旨,章程,
地理位置
發展
天津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是李瑞環主席親手創辦的對家鄉品學兼優的特困大學生實施 助學的民間組織。
該基金會於2004年12月11日在寶坻賓館成立,基金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各1人。有理事15人、監事1人。基金會聘請了名譽會長3名。
天津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共有原始基金710萬元存入金融機構。用其利息實施助學。教育局選派10名優秀幹部為基金會兼職工作人員。
至2007年,基金會共召開了7次理事會。資助雙優特困大學生99名,發放助學金43.84萬元,並參與其它社會團體救助大學生捐款6萬元。
理事會成員
名譽會長:
方放 原天津市府秘書長 現為市政府顧問
王宏江 寶坻區委書記
賈鳳山 寶坻區區長
理事長:
蘇慶玉 原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署審計長,現任中華慈善總會副會長
副理事長 候雋 原寶坻區政協主席
秘書長:
張景源 原天津廣播電視大學寶坻分校副校長
常務副秘書長
楊志剛 原寶坻一中書記
副秘書長
靳建疆 人民日報出版社書畫編輯室主任
副秘書長
於銳 北京科園信海藥業公司總經理
理事(按姓氏筆劃排列):
王希琴(女) 天津勝利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任長文 寶坻區教育局局長
張志友 寶坻區財政局局長
張寶新 寶坻區民政局局長
張昆河 寶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張振國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小華 天津美騰銅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董事
崔雅臣 天津臣濤精密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事:
楊有生 寶坻區審計局局長
捐助義舉
據中廣網天津12月2日訊息:李瑞環同志將珍藏30年的吳冠中先生油畫《北國風光》,捐給天津市桑梓助學基金會。2009年11月21日,這幅油畫精品經嘉德國際拍賣公司拍賣成功,拍賣款2700萬元全部捐贈給天津市桑梓助學基金會,以資助更多的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
李瑞環同志傾囊愛心助學由來已久。自1996年春,就曾連續10年,拿出個人所得的稿費和獎金53.8萬元,以“一位老共產黨員”的名義,資助天津19所高校,來自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148名貧困大學生。他親手創辦了旨在對品學兼優的特困大學生實施助學的桑梓助學基金會,親自為基金會募集捐款700萬元,捐贈自己的稿費110萬元。基金會創辦五年來,資助品學兼優特困大學生188名,發放助學金超過140萬元,並參加其他社會團體救助特困大學生捐款13.2萬元。 隨著近年救助的人數逐年增加,基金會急需更多的財力支持。為支持基金會事業,李瑞環同志將自己珍藏30年的吳老畫作捐給桑梓助學基金會。
據吳冠中先生介紹,1979年興建首都機場時,由中央工藝美術學院承擔內部壁畫及裝飾畫任務,當時李瑞環同志領導機場建設工程,自然也十分關注壁畫裝飾工作的進度,他曾多次和畫家座談,給大家留下深刻印象,工程結束時,繪畫小組決定將吳先生的北國風光畫稿以集體的名義贈給李瑞環同志作為紀念。
宗旨
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的宗旨是對品學兼優的雙優特困大學生實施助學,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人才強區戰略的實施。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天津寶坻桑梓助學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性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寶坻區範圍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對品學兼優特困大學生實施助學,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和人才強區戰略實施。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6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設在天津市寶坻區教育局(寶坻城關廣川街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照國家法律,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籌集資金;
(二)接受社會捐贈;
(三)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範圍內進行基金增值;
(四)表彰、獎勵為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對品學兼優特困大學生實施助學,開展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由5——25名理事組成。
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基金會章程
(二)熱愛教育事業;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和較大的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審核受資助品學兼優特困大學生的資格,掌握其思想、學習、生活動態;
(二)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
(四)執行基金會的決議;
(五)積極參加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六)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定;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際組織、國際友人的自願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對寶坻區內已被重點本科院校錄取,勤奮好學、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生活在城鄉低保範圍,確實無力支付學費的特困大學生實施助學。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組織義演、義賣、義賽;
(二)通過金融部門運作資金。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2004年12月11日經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