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於1991年8月15日通過,並於2003年5月6日第一次修改。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第一部現代憲法廢除了之前的君主立憲,並建立了一院制的國民議會。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1991年憲法的適用標誌著寮國六十年間爭取國家自由和重建的巨大成就。憲法闡明了政治制度的權力和責任,社會經濟體系,以及在歷史上第一次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
  • 通過時間:1991年8月15日
  • 修改時間:2003年5月6日
  • 意義:廢除了之前的君主立憲
前言,政治制度,社會經濟制度,權利和義務,國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地方政府,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其他規定,最後條文,

前言

(原文)數千年來,我各民族同胞世代生息繁衍在寮國可愛的土地上。早在6個世紀以前的法昂時代,我們的祖先就在這裡建立了繁榮統一的國家——瀾滄王國
18世紀以後,寮國經常受到外部勢力的侵略,寮國人民發揚英勇戰鬥的光榮傳統,為捍衛國家的獨立和統一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
在前印度支那共產黨和現在的寮國人民革命黨的正確領導下,寮國各民族人民經過艱苦卓絕和充滿犧牲的鬥爭,終於打碎了殖民主義和封建制度壓迫統治的枷鎖,取得了徹底的解放,並於1975年12月2日建立了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從而揭開了寮國國家獨立、人民自由的歷史新篇章。
建國以來,全國人民積極貫徹執行保衛祖國、建設祖國兩大戰略任務,並取得了初步的、令人鼓舞的成就。
在新的歷史時期,社會生活要求我們的國家擁有一部憲法。這部憲法是我國人民民主制度的憲法,它確認了我國人民在解放事業和建設事業中所取得的偉大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社會經濟制度,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在新時期國家機構的組織制度。在我國歷史上,第一次在國家的根本大法中規定了人民的主人翁權利。
這部憲法是廣泛集中全國人民意見的成果,它體現了全國人民的長遠願望和決心把寮國建設成為和平、獨立、統一、民主和繁榮的新國家的堅強的整體意志。

政治制度


第一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是獨立國家,擁有自己的主權和包括空域、水域在內的領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多民族統一國家。
第二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為以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為主體的社會各民族、各階層人民服務。
第三條:寮國各族人民的國家主人翁權利,通過以寮國人民革命黨為領導核心的政治制度來保障和實現。
第四條:寮國國會是寮國人民的代表機構。國會議員的選舉產生,根據普遍、直接、平等和無記名投票的原則進行。選民認為自己選出的代表不稱職或缺乏人民信任時,有權建議罷免。
第五條:國會和國家機構根據民主集中制原則組成和工作。
第六條:國家保護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權利不受任何侵犯。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向人民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並共同組織執行,必須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禁止一切有損於人民的榮譽、身體、生命、精神和財產的仗勢欺人的官僚行為。
第七條:寮國建國陣線、寮國工人聯合會、寮國革命青年團、寮國婦女聯合會和其它社會團體,是團結和動員各民族、各階層人士參加保衛祖國和建設國家事業、發揮國家主人翁權利、保護其成員在自己組織中的正當權利的社會民眾組織。
第八條:國家執行民族團結和民族平等的政策。各民族都有維護和發展本民族和寮國全民族良好的風俗習慣和文化的權利,禁止一切民族分裂和民族歧視行為。
國家將採取各種措施,不斷發展和提高各民族的社會經濟水平。
第九條:國家尊重和保護佛教徒及其他信教者的合法活動,鼓勵僧侶和其他信教者積極參加各項有利於國家、有利於人民的活動,禁止一切分裂宗教、分裂人民的行為。
第十條:國家政權以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黨和國家的各部門、各民眾團體、各社會組織和各階層人民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十一條:國家執行保衛國防和維護社會安寧的政策。全體公民和國防力量、治安力量必須發揚忠於祖國、忠於人民的精神,履行保衛革命成果、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及和平勞動的任務,積極參加國家建設事業。
第十二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奉行和平、獨立和友好合作的外交政策。在和平共處、互相尊重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則上發展與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關係。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支持世界人民爭取和平、獨立和社會進步的鬥爭。

社會經濟制度


第十三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經濟制度是: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發展生產,擴大流通,把自然經濟轉變為商品經濟,加強國家的經濟基礎,不斷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水平。
第十四條:國家保護和發展全民、集體和個人所有權,保護國內資本家的私人所有權和來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投資的外國人的所有權。
國家鼓勵各種經濟成分互相競爭,互相合作,促進經濟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各種經濟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國家保護團體和個人所有權的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和財產繼承權。對於國家集體單位所有的土地,國家依法保證其使用權、轉讓權和繼承權。
第十六條:關於經濟管理,實行由國家指導的市場經濟機制,實行中央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和地方合理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七條:一切團體和個人都必須保護自然環境,保護森林、野生動物、水資源、空氣等自然資源。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在互相尊重獨立、主權、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以各種形式發展同外國的經濟聯繫。
第十九條:國家重視發展教育事業,造就新一代優秀公民。教育、科學、文化工作的著眼點在於提高人民的知識水平,倡導人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民主制度的精神和民族團結和睦精神,提高人民的國家主人翁覺悟。實行國小強制教育制度。國家允許開辦執行國家教育大綱的私人學校,完備教育體系。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事業。
國家鼓勵把發展民族優秀文化與吸收世界先進文化結合起來,清除思想、文化方面的消極現象。開展包括山區在內的文化、文藝和新聞報導工作。保護文物古蹟。
第二十條:國家重視發展衛生事業,允許私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醫療服務。
國家鼓勵發展體育和旅遊事業,關心照顧殘疾軍人、烈士家屬、對國家有貢獻人員的家屬和退休幹部。
國家重視執行對婦女和兒童的政策。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寮國公民是指依法具有寮國國籍的人。
第二十二條:寮國公民不分其性別、社會地位、受教育程度、信仰和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三條:寮國公民年屆18歲以上者有選舉權;年屆21歲以上者有被選舉權,精神病人及被依法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寮國男女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等方面具有平等權利。
第二十五條:寮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寮國公民有工作及合法就業的權利。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生病時有獲得治療的權利,在失去勞動能力時、殘廢時、年老時和在法律規定的其它情況下,有獲得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寮國公民有依法定居和行動的自由。
第二十八條:寮國公民有權就涉及到公共及自身的權利和利益的問題向國家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控告和表達自己的意見。
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意見必須依法得到解決和答覆。
第二十九條:寮國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任何侵犯。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如無有關權力機關的批准和決定,寮國公民不受逮捕和搜查。
第三十條:寮國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
第三十一條:寮國公民有不與法律相牴觸的言淪、著作、集會、結社和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寮國公民有研究和套用科學技術、進行文藝創作和進行合法文化活動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國家保護在國外的寮國人的合法權利。
第三十四條:寮國公民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勞動紀律、遵守社會生活秩序及公共行為準則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寮國公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寮國公民有保衛祖國、維護社會安寧,並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外國僑民及無寮國國籍者的權利和自由,將根據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法律得到保護。他們有向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權利,有遵守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允許因進行自由、正義和爭取和平的鬥爭以及從事科學事業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避難。

國會

第三十九條:寮國國會是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立法機關,有權決定國家各項基本問題。同時,國會還有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活動的職權。
第四十條:國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批准和修改憲法;
(二)審查批准、修改和廢除法律;
(三)規定、改變和取消稅收;
(四)審查批准國家戰略性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
(五)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議,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
(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議,審查批准國務院的組成和解散國務院;
(七)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議,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總檢察長;
(八)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議,決定設立或撤消部和相當於部的國家機構、省和市;決定省和市的管轄地區範圍;
(九)決定特赦;
(十)根據國際法和程式,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一)決定戰爭及和平的問題;
(十二)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十三)法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一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國會議員由寮國公民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選舉產生。
國會每屆任期5年。
下屆國會的選舉最遲必須在本屆國會任期屆滿之前兩個月內完成。
在發生戰爭或由寸:其它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選舉時,國會可以延長任期,但必須在情況恢復正常後的三個月內進行下屆國會的選舉。
第四十二條:國會選舉產生自己的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一定數量的委員組成。
國會的主席、副主席同時擔任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第四十三條:國會每年舉行兩次例行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召開國會特別會議。
第四十四條:必須有半數以上議員出席才能舉行國會會議。
國會的決定,除憲法第五十四條、第八十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必須有半數以上與會代表投票贊成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條:有權提出法律草案的個人和機關如下:
(一)國家主席;
(二)國會常務委員會;
(三)國務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
(五)人民總檢察長;
(六)中央級民眾組織。
第四十六條:經國會批准的法律,由國家主席在批准後的30日內公布執行。在公布之前的時間內,國家主席有權提請國會重新審議。國家主席提請國會重新審議的法律,如果國會決定維持原決定,國家主席必須在重新決定後的15日內公布執行。
第四十七條:凡涉及國家命運和人民重大利益的問題,必須通過國會。在國會閉會期間,必須通過國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國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籌備國會召開事宜,保障國會預定工作計畫的實施;
(二)解釋憲法和法律;
(三)在國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國務院和法務部門的工作;
(四)召開國會;
(五)法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十九條:國會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審議、擬定憲法和法律草案,然後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家主席;協助國會和國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檢查國務院和法務部門的工作。
第五十條:國會議員有權向國務院及其成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總檢察長提出質詢,被質詢的機關和個人必須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在國會作出答覆。
第五十一條:國會議員非經國會許可,在國會閉會期間非經國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在議員有現時不法行為或情況緊急需要暫時拘留時,拘留國會議員的機關必須立即報告國會,在國會閉會期間報告國會常務委員會,以便國會或常務委員會考慮決定。對國會議員的審訊和訟訴不能成為議員缺席國會會議的理由。

國家主席


第五十二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是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是寮國國內外各族人民的代表。
第五十三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的職權如下:
(一)根據國會的決定,公布實施憲法和法律;
(二)根據國會常務委員會的提議,發布命令和頒布條例;
(三)在國會批准或決定不信任案之後,任命或罷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成員;
(四)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議,任命、調動和罷免省長和市長;
(五)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議,決定在國防力量和治安力量中服役的將軍銜級的升降;
(六)擔任人民武裝力量的總司令;
(七)必要時擔任政府首腦;
(八)授予國家的勳章:、獎章:和最高榮譽稱號;
(九)決定免刑;
(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某一地區處於緊急狀態;
(十—)宣布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十二)派遣和召回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駐外國的全權代表,接受外國駐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全權代表;
(十三)法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五十四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主席由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國會選舉產生,必須獲得國會與會人數三分之二選票者才能當選國家主席。
國家主席每屆任期5年。
第五十五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國家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代理國家主席。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副主席由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國會選舉產生,獲得國會與會人數半數以上選票者才能當選。

國務院


   第五十六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務院是國家的行政管理機關。
國務院統一管理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國防、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務院的職權如下: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和國會的決定,執行國家主席發布和頒布的命令和條例;
(二)向國會提交法律草案,向國家主席提交命令和條例草案;
(三)編制國家社會經濟戰略發展計畫和年度預算汁劃,並提請國會審查批准;
(四)發布有關管理國家社會經濟、科學技術、國防、治安和外交等各方面工作的命令和規定;
(五)組織、指導和檢查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
(六)組織、檢查國防、治安工作;
(七)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並指導已締結的條約和協定的執行;
(八)中止和取消國務院下屬各部和其它部級機關及各省市制定的、與國家法律相牴觸的決定和命令;
(九)法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五十八條: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和其它部級委員會的主任組成。
國務院每屆任期5年。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任命,並報經國會批准。
第六十條:國務院總理是政府首腦,負責主持和指導國務院工作,代表政府指導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和其它各部門的工作,指導各省、市的工作。
國務院總理任命國務院各部副部長、各部級委員會副主任、各省副省長和副市長、縣長。
副總理是總理的助手,總理可以在必要時授權某位副總理在某個方面代表總理工作。
第六十一條:當國會常務委員會或國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對國務院或國務院的某一成員提出不信任的議案時,國會將對國務院或國務院的那個成員作出不信任的決定。
在國會對國務院作出不信任的決定之後24小時內,國家主席有權建議國會重新審議其決定。國會兩次審議的時間應相隔48小時。如果國會第二次審議時國務院仍不能得到國會信任,國務院必須辭職。

地方政府

第六十二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下設省、市(省級)、縣、村等各級地方政府。
各級地方政府的行政長官是:省設省長、副省長;市設市長、副市長;縣設縣長、副縣長;村設村長,人口多的村也可設副村長。
第六十三條:省長、市長、縣長的職權如下:
(—)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地區的執行,堅決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決定;
(二)指導和檢查所屬各部門和下級的工作;
(三)中止和取消所屬各部門和下級制定的與法律相牴觸的決定;
(四)依法處理所屬地區人民的申訴和建議。
第六十四條:村長負責在本村組織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各項法律、法規、決定和命令,維護治安和社會秩序。

司法機關

人民法院

第六十五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市人民法院,縣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
第六十六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是寮國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檢查監督地方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的判決。
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各級法官由國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和罷免。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實行集體判決。法官在判決時,必須獨立行使判決權,只遵照法律行事。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必須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就被起訴的問題進行辯護,律師有權在法律方面給予被告幫助。
第七十條:社會團體的代表有權依法出席法庭觀察審理。
第七十一條:對於人民法庭已經取得法律效力的判決,黨的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眾必須予以尊重,有關的團體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

人民檢察院

第七十二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設人民總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縣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
(一)正確、統一監督中央各部門、各社會團體、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民眾執行法律的情況;
(二)行使訟訴權。
第七十三條:人民總檢察長領導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總檢察院的工作。
副總檢察長由國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和罷免。
省、市人民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縣人民檢察長和副檢察長及軍事檢察長由人民總檢察長任命和罷免。
第七十四條:在執行檢察任務時,人民檢察機關只遵照法律行事,只執行總檢察長的命令。

其他規定

語言、文字、國徽、國旗、國歌、首都

第七十五條:寮語和寮國文是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通用語言和文字。
第七十六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徽是圓形的,圓形國徽的下方是齒輪和紅色的彩帶,彩帶上寫著“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字樣;兩邊由兩束成熟的谷穗圍成圓形花環並系有紅色彩帶,彩帶上有“和平、獨立、民主、統一和繁榮”字樣;兩束谷穗之間是塔鑾塔的圖案;圓形國徽中央是道路、田園、森林和水電站的圖案。
第七十七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旗是:深藍色的底,紅色的邊和白色的滿月。國旗的寬度為長度的三分之二;兩條紅邊寬度各為深藍色底寬度的二分之一;白色月亮的直徑為深藍色底寬度的五分之四。
第七十八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國歌是《寮國國歌》。
第七十九條: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首都是萬象市。

最後條文


第八十條:只有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國會才有修改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憲法的權利。
修改憲法必須得到國會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投票贊成才能進行。
此憲法由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最高人民議會第二屆第六次例行會議於1991年8月14日16時40分一致通過。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最高人民議會主席
諾哈·馮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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