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處罰追責時效是一個重要的時效概念,它表明審計機關追究被審計單位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被審計單位的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有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審計處罰的行政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審計機關應當對該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予以審計處理。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以,上對審計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源於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