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移送區分

審計移送區分,是指審計部門移送給有關政法部門的案件應分別其不同性質進行移送。為了加大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和經濟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審計部門先後和紀檢、監察、檢察、公安等機關建立起了協調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移送區分
  • 釋義:審計部門移送給有關政法部門的案件應分別其不同性質進行移送
審計案件的移送應區分兩種情況:
1.移送處理的案件。這類案件是指審計部門已經取得了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主體觸犯了黨紀國法,除了在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予以處理處罰外,還要移送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處理,此類案件大多屬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一般移送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對於移送處理的案件,審計機關應按法定程式先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經過法制部門覆核,提交審計業務會議集體研究討論形成,故應在審計報告中加以反映。
2.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審計部門受手段等的限制,要想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違法犯罪證據全部獲取,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絕大多數案件只停留在“線索”這樣一個環節。對於這樣的案件線索,根據第310號國務院令《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可由審計組長代審計機關製作“涉嫌犯罪移送書”,連同證據原件一併及時移送檢察、公安等相關部門,複印件和移送回執進入審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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