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理本原

審計法理本原是形成審計法規的基本前提。主要表現在:(1)社會的任何領域,都是從無法到有法的,審計領域有關基本法規的出台也毫無例外;(2)審計法理是從審計的不成文法過渡到成文法的橋樑,是建立審計基本法的理性基礎。

(3)審計法規的制定,無論如何詳盡,都不可能把錯綜複雜的種種現象毫無遺漏地明文規定出來,要通過審計法理加以調整和補充;(4)審計法理遵循“法律無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的原則,在我國,要與黨和國家的基本政策精神相一致,對重大的審計問題,應當請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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