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方案質量控制

審計方案質量控制審計方案質量控制是指對制定的審計方案從編制到實施做到層層負責,審計方案的質量控制分為三個層次。
1.審計機關領導的質量控制責任。(1)批准審計工作方案,並下達執行。(2)審計業務會議審定重要項目的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3)批准“實施方案”調整的下列事項:審計目標;審計組長;審計工作起止時間;其他必要事項。(4)適當性。適當性是指實施方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合適、要當,準確地體現工作方案或該項審計所確定的審計目標。
2.部門負責人的質量控制責任。審計組所在部門主要是審計業務部門,其負責人的質量控制責任主要有:(1)業務部門負責編制工作方案。(2)部門負責人審核實施方案。(3)部門負責人批准實施方案的調整:包括審計範圍、內容和重點;重要性水平及審計風險水平;主要的審計步驟和方法;審計組成員。(4)部門負責人對審計範圍和重點的適當性負責。適當性是指實施方案中審計範圍和重點合適、妥當。
3.審計組長和審計組成員的質量控制責任。(1)審計組長負責編制實施方案,審計組負責實施。(2)審計組應當分析被審計單位的情況,確定重要性水平和評估審計風險,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範圍、內容和重點。(3)審計組應當將審前調查情況、初步分析情況、內部控制測評、重要性水平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的過程,以及實施方案調整情況加以記錄。(4)審計組長對審計內容的適當性、步驟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負責。(5)審計組成員對審前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6)由於實施方案編制、調整不當,造成重大違規問題應當查處而未能查出的,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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