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執行中止

審計執行中止是對依法定程式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審計結論和決定,在執行中暫時停止的情況。

目前,我國對審計執行中止的問題,尚無明文規定,實施過程中遇有以下情況時,一般可暫行中止:(1) 受自然災害或人為過錯影響該被審單位宣告破產或倒閉; (2) 對所處理的罰沒款項或物資,該被審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確無償付能力;(3) 有關方面對該審計執行提出確有證據與理由的異議; (4)本審計部門在檢查審計結論和決定執行時,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情況; (5) 上級審計部門在複審中,認為應修正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的情況。對審計中止執行前所進行的一切活動,一般並不因中止執行而失效;若造成上述執行中止情況消失後,則應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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