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四防

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決定在處理處罰時需要防止發生四個方面的錯誤而採取的防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機關在處理、處罰時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以防止違法行政,避免行政訴訟。在審計實施中,要防止以下四種行為:1.防止程式違法。2.防止越權行政。3.防止錯用法律、行政法規。4.防止證據不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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