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制裁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財經法紀或阻撓、拒絕、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所採取的強制性處罰。它是保障審計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根據《國務院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審計署、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繳款、扣款、停止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處理決定的聯合通知》的有關規定,我國審計制裁的主要內容是: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分別作出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扣繳款項、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貸款等處理決定,通知並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
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能採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