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八不準

《審計八不準》是為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於被審計單位而制定的準則。

為從嚴治理審計隊伍,保證審計機關在經費上不依附於被審計單位,2000年初,審計署研究制定了《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簡稱“八不準”規定),由審計署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於2000年3月1日起執行。
審計署從2008年3月開始,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八不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後形成了《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八不準”審計紀律。
新“八不準”審計紀律規定:1.不準由被審計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餐費。2.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公條件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3.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娛樂和聯歡等活動。4.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的任何紀念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5.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6.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7.不準利用審計職權或知曉的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和他人謀利。8.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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