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審檢聯手即審計部門與檢察部門聯合辦案,兩個部門雖然都是不同的執法部門但都在為保護國家財產不受侵害而作貢獻,但兩者有一定的不同點,因此有些經濟案件審檢必須聯手方能取得成效,兩部門的不同點如下:
1.工作職責不同。審計機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職責是對法定審計事項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其職責重在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對通過審計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職責是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反貪污賄賂局作為檢察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和指揮協調,其職責重在通過各種線索展開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
2.工作程式不同。審計工作一般是按照審計項目計畫和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逐步展開,各環節遵循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式和《審計法》等相關的執業規範。而檢察機關一般通過對舉報、自行發現的線索及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進行初步調查,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有犯罪嫌疑人時,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偵查,各環節嚴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司法程式相對行政執法程式更為複雜,各環節有嚴格的條件和時限,如立案、拘留、逮捕等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方可執行;強制措施也有嚴格的時問限定,如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thn,寸,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天等,因而檢察機關辦案的緊迫性要求更強,以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取得關鍵證據。
3.工作方法不同。審計機關是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賬簿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因此,審計機關在發現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過程中,主要以查帳為主,以詢問有關人員為輔。檢察機關則是在有舉報線索的基礎上,開展辦案工作。在案件偵查階段,由於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主要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為主,以查帳為輔。
4.證據要求不同。審計和司法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因此,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證據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5.證據目的不同。刑事證據為定罪量刑服務,檢察機關在查處犯罪案件時注重的是依據法律追究個人或單位的刑事責任,在蒐集犯罪證據時,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並收集與之相關的其他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審計證據多為證明“違法違規事實”存在,因此審計機關在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的認定上重落實事件真實性,易忽視落實單位或個人的具體責任。另外,審計證據一般以賬務證據為主,而絕大多數賬務證據很難滿足證明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特別是涉嫌犯罪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證據通過審計手段難以取得,客觀上使得審計證據難以達到充分、直接的要求。
6.證據標準不同。刑事證據一般證明標準較高,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使複印件也要與原件相符且來源合法等等。而審計證據在嚴謹性上離刑事證據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比如,審計證據多為複印件,且多數複印件上未註明“審計證據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單位有關人員未在上述複印件空白處加注“本件根據原件複印,原件存我處”字樣,從而導致審計證據難以達到刑事證據的要求。另外,對於審計機關詢問有關人員作的詢問筆錄,檢察機關也必須重新找相關人員訊問或詢問,製作法律認可的相關筆錄,將審計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
1.工作職責不同。審計機關作為國家的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職責是對法定審計事項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等。其職責重在對經濟活動的監督,對通過審計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主要職責是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反貪污賄賂局作為檢察機關的一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對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和指揮協調,其職責重在通過各種線索展開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
2.工作程式不同。審計工作一般是按照審計項目計畫和審計實施方案的要求逐步展開,各環節遵循行政機關的執法程式和《審計法》等相關的執業規範。而檢察機關一般通過對舉報、自行發現的線索及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進行初步調查,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有犯罪嫌疑人時,按照管轄範圍予以立案偵查,各環節嚴格遵守《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這種司法程式相對行政執法程式更為複雜,各環節有嚴格的條件和時限,如立案、拘留、逮捕等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方可執行;強制措施也有嚴格的時問限定,如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thn,寸,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天等,因而檢察機關辦案的緊迫性要求更強,以確保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取得關鍵證據。
3.工作方法不同。審計機關是在全面審計的基礎上,通過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賬簿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發現違法犯罪線索。因此,審計機關在發現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過程中,主要以查帳為主,以詢問有關人員為輔。檢察機關則是在有舉報線索的基礎上,開展辦案工作。在案件偵查階段,由於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主要以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為主,以查帳為輔。
4.證據要求不同。審計和司法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因此,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證據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5.證據目的不同。刑事證據為定罪量刑服務,檢察機關在查處犯罪案件時注重的是依據法律追究個人或單位的刑事責任,在蒐集犯罪證據時,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來進行,通常以最直接、最有力的證明材料作為證據,並收集與之相關的其他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審計證據多為證明“違法違規事實”存在,因此審計機關在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的認定上重落實事件真實性,易忽視落實單位或個人的具體責任。另外,審計證據一般以賬務證據為主,而絕大多數賬務證據很難滿足證明犯罪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特別是涉嫌犯罪行為人主觀方面的證據通過審計手段難以取得,客觀上使得審計證據難以達到充分、直接的要求。
6.證據標準不同。刑事證據一般證明標準較高,基本上都需要原物、原件,即使複印件也要與原件相符且來源合法等等。而審計證據在嚴謹性上離刑事證據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比如,審計證據多為複印件,且多數複印件上未註明“審計證據材料複印件與原件核對一致”,以及保存上述原件的單位有關人員未在上述複印件空白處加注“本件根據原件複印,原件存我處”字樣,從而導致審計證據難以達到刑事證據的要求。另外,對於審計機關詢問有關人員作的詢問筆錄,檢察機關也必須重新找相關人員訊問或詢問,製作法律認可的相關筆錄,將審計證據轉換為刑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