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兩案審判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開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的重大政治事件。在16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6人已經死亡,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10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處理。“文化大革命”期間,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國家社會動亂,犯下了嚴重的罪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 時間:1980年9月29日-1981年1月25日
  • 意義:我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開端
  • 會議: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查證經過,處罰結果,宣判過程,

查證經過

1980年9月29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作出《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特別檢察廳廳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兼特別法庭庭長,任命曾漢周為第一審判庭審判長、伍修權為第二審判庭審判長。特別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11月20日至12月29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兼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在長達兩萬多字的起訴書中,列舉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10名主犯的四大罪狀:一、誣陷和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二、迫害、鎮壓廣大幹部和民眾;三、謀害毛澤東,策劃反革命武裝政變;四、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在兩個月零五天的審理,特別法庭經過42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49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873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證人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981年1月25日上午特別法庭繼續開庭,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讀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

處罰結果

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如下:
1.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為首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
2.被告人張春橋,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同江青一起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在十年動亂中,張春橋是向人民民主政權實行奪權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終的煽動者、策劃者,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
3.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姚文元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姚文元直接控制宣傳輿論工具,長期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
4.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王洪文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5.被告人陳伯達,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陳伯達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陳伯達控制宣傳輿論工具,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1966年提出“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等口號,煽動對廣大幹部和民眾的迫害鎮壓。
6.被告人黃永勝,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7.被告人吳法憲,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8.被告人李作鵬,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9.被告人邱會作,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邱會作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0.被告人江騰蛟,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

宣判過程

從特別法庭開庭起訴的第一天起,舉國上下都十分關注特別法庭的審判情況。中國億萬人民的心,同特別法庭息息相通。在這段時間裡,人們都會早早吃好晚飯,守候在電視機旁,觀看中央電視台每晚7時的新聞聯播,了解當天關於特別法庭開庭情況的報導。1981年1月24日晚,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向全國、全世界播報了1月25日上午特別法庭將繼續開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10名主犯進行宣判的訊息後,人們奔走相告,期待著這個時刻的到來。
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激動人心的時刻終於到來,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讀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判決書依法對江青等10名罪犯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至此,經過兩個月零五天的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終於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由江華庭長宣讀的特別法庭判決書確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前後共達10年之久,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各個領域,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受到特別嚴重的危害,使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
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判決書在詳細列舉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時指出,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首要分子。江青對她所組織、領導的反革命集團在十年動亂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顛覆政府、殘害人民的罪行,都負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張春橋同江青一起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
判決書宣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江華宣讀完判決書後,傳令將罪犯押下去交付執行。
1981年1月25日10時50分,江華宣布特別法庭閉庭,參加旁聽的1200多名代表熱烈鼓掌,表示擁護特別法庭的正義判決。
來自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共中央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代表共6萬多人次,先後旁聽了法庭的審判。
在宣讀判決書過程中,江青還表演了一段插曲。即當江華庭長宣讀到“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話音剛落,江青頓時發出尖叫,連下面“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終身”的判決詞都沒有聽到,接著歇斯底里大發作,又蹬腳又呼號。法警立即給她戴上了手銬。她還是不停地喊叫:“造反有理、革命無罪,打倒……打倒……”副庭長伍修權斷然責令江青退出法庭。兩名法警將江青押出了法庭後繼續宣判。
判決書宣讀完畢後,江華庭長宣布:“把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押下去,交付執行。”
最後,江華庭長鄭重宣告:“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閉庭。”至此,這場舉世矚目的世紀審判落下了帷幕。
經過這次歷史性的審判,特別法庭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終於作出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判決。這一莊嚴判決表達了人民的意志,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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