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人員道德

審判人員道德,審判人員在審判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審判人員與訴訟參加人之間、審判人員之間、審判人員與其他司法人員之間的道德關係的重要工具。審判人員道德是在人類社會長期的詞法實踐與審判活動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早在中國古代,就有主張司法官員應具有“法不阿貴”、“貧賤同法”、“大義滅親”、“國法無親”等道德品質的。社會主義的審判人員道德是在批判繼承以往社會審判道德合理因素的基礎上,適應社會主義審判工作的需要,總結人民審判工作實踐的基礎上產生和形成的,其主要準則和基本規範有:(1)執法如山,剛直不阿。這是審判人員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審判員在執法時必須堅持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做到鐵面無私,不畏權勢,秉公執法;要不怕打擊報復,不怕誣告陷害,甚至要有不惜以身殉職的精神。(2)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審判人員在審判案件時,必須深入調查研究,弄清事實真相,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案件作出正確判決。嚴禁主觀臆斷,刑訊逼供。對於冤假錯案,必須實事求是地予以平反。(3)不徇私情,忠於職守。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依法辦案,忠於法律,忠於事實,忠於人民,忠於職守;決不能以權謀私,徇情枉法,執法犯法。(4)廉潔奉公,秉公執法。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行為廉潔,奉公執法,不允許有任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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