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陝縣農業局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寧陝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2號),設立縣農業局(縣科學技術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陝縣農業局
  • 股室:4個
  • 文號:安辦字〔2010〕62號
  • 類別:縣政府工作部門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職責,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三)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四)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系統配置。
(六)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綜合平衡的牽頭職責,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
(七)將省、市科技計畫項目的課題承擔單位由審批確定改為專家評審確定,相關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八)將原科學技術局整體職責劃入縣農業局(縣科學技術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種子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法律及有關農資管理的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和全縣科技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的政策制定。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和發展。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管理制度和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參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審定。
(三)指導全縣種植業、畜牧業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質量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
(四)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相關部門共同指導實施。
(五)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組織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促進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組織落實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全縣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食用菌種、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相關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對縣境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監督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的實施。開展獸藥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安全監理。
(八)負責動植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實施辦法。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縣動植物(除森林、野生動物外)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疫情監測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的研究、引進,負責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及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四)制定並實施全縣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 承擔縣政府農業涉外有關事務,開展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農業援助項目的監管工作。
(十六)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下屬事、企業單位人事、勞動工資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七)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編制歸口管理的科技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各項科技專項費用的預算方案。
(十八)負責統籌協調基礎研究、套用研究、試驗發展及產業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組織實施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縣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牽頭組織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十九)貫徹執行中省有關促進產業學研結合、科技成果推廣的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二十)擬訂全縣高新技術及產業化發展規劃;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和套用技術的開發、推廣工作;負責全縣高新技術企業和產品的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科研單位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科技成果管理與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推廣、技術市場、專利、技術產權交易、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科技保密與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二十二)負責縣級科技企業認定的初審、覆核與評定過程中的日常工作,選拔推薦市級科技型企業,協調落實有關科技型企業優惠政策;協調重要民間科技合作交流項目;負責科技考察、科技展覽、科技合作與科技交流工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認定、審批和發展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組織和指導農村科技產業、農村區域性支柱產業的科技示範與推廣、科技扶貧、科技下鄉工作,推動農村與農業科技進步。
(二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積極引進適應產業化發展的中高級專業人才,滿足本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十五)指導全縣科技管理和全縣科研機構業務工作;聯繫協調與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機構的科技創新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審核獨立科研機構;抓好農業和中小企業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組織、督促、指導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技素質;負責全縣科技培訓、科技宣傳、科技信息、科技諮詢、科技統計工作。
(二十六)歸口管理全縣防震減災工作。
(二十七)承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縣農業局(寧陝縣科學技術局)機關內設4個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承辦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的制定和督促實施;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文秘與公文管理、辦公自動化、政務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計畫生育、安全衛生、接待服務和各類大型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目標責任制考核和獎懲工作;承擔部門黨建、精神文明、紀檢監察、黨風廉政、信訪維穩和工青婦等工作;承擔農民體育協會的工作;承辦縣政府農業涉外有關事務;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農業股
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質量的改善;實施農業產業化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指導農業產業化政策和農業現代化建設;提出全縣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項目、布局、認定和政策建設;負責組織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全縣農業資源的調查研究、分析評估和動態監測的綜合分析;負責全縣農業資源、農業區劃的數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利用、諮詢工作;負責農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及農業技術改造項目、重大農業建設項目和具有示範效益的產業化項目的計畫管理和審核、上報;負責指導全縣糧油與畜牧產業多種經營、蔬菜生產和結構布局調整;組織糧、油、牧、菜多種經營適用先進技術和優良新品種的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指導農牧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重大農牧業技術推廣項目;負責農情網點和農業行業信息系統建設,匯集和傳遞種植業(不含蠶茶果,下同)生產情況;掌握種植業生產和自然災害情況,指導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調撥;指導生態農業建設;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指導畜牧業產加銷一體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畜產資源和牧草地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物種資源保護工作;管理農業有關產業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標準;指導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和農村可再生資源綜合開發與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農業和農民教育,組織農民技術職務評定;負責農業科技宣傳和農業展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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