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戶口遷移暫行規定

《寧海縣戶口遷移暫行規定》,一項實施於寧海縣關於戶口遷移的暫時規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海縣戶口遷移暫行規定
  • 施行日期:2018年7月29日起
規定全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縣戶籍制度改革,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90號)、《寧海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海縣戶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寧政發〔2016〕5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寧海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縣範圍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或合法穩定就業以及人才引進、有突出貢獻等情形,申請在我縣範圍內落戶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的,可申請戶口遷移。
第三條 公民的戶口遷移,遵循經常居住地登記、人戶一致和整戶遷移的原則,實行條件準入制。
  • 第二章 戶口遷移類型
第四條 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可以按以下規定辦理投靠遷移。
(一)夫妻投靠的,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憑以下材料可申請在被投靠人處登記常住戶口: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城鎮地區戶口遷入農村地區的,還需提交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擬遷入村的不動產權屬證明以及擬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落戶證明。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城鎮地區內有合法穩定住所且戶口在城鎮地區,憑以下材料可以辦理投靠遷移: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親屬關係證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被投靠人有合法穩定住所,憑以下材料可以辦理投靠遷移: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3.被投靠人或被投靠人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城鎮地區未成年子女投靠農村地區父母的,還需提交被投靠父母所在村的不動產權屬證明。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可按照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規定進行戶口遷移。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投靠遷移的,還另應提供學生證;其中達到法定婚齡的還需提交未婚聲明。
(四)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憑以下材料可將戶口遷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
1.被投靠人和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被投靠人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3.父母雙亡證明、關係證明或法定監護人證明。
第五條 在本縣城鎮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可憑下列證明材料申請將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
(一)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隨遷的,居民戶口簿如未記載親屬關係的,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的親屬關係證明。原同戶的非親屬人員如無合法穩定住所,經戶主同意可一併隨遷。
第六條 被縣級以上(含縣級)組織部門、人力社保部門調入、錄用的人員,可以憑組織部門、人力社保部門的調動、錄用檔案申請落戶。本人可申請在縣人力社保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單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區集體戶登記常住戶口,憑以下材料可以辦理落戶:
(一)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組織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錄用審批表、轉任審批表、調動函或行政介紹信等;
(三)集體戶同意落戶證明。
以上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區的集體戶落戶。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列入寧波市人才分類目錄中的高層次人才(包括頂尖人才、特優人才、領軍人才和拔尖人才)和高級人才;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簽訂勞動契約且按規定參加本縣社會保險的人員;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技能職業資格的,按規定參加本縣社會保險滿1年,簽訂勞動契約並持本縣登記《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
(四)具有普通中等教育高中學歷或初級技能職業資格的,按規定參加本縣社會保險滿2年,簽訂勞動契約並持本縣登記《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
(五)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評定的勞動模範、道德模範、優秀農民工、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的人員。
以上人員在本縣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可在合法穩定住所地登記戶口;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自行選擇申請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縣人力社保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居住地所在社區集體戶或城鎮地區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
上述人員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職業資格證書,或榮譽證書、獲獎證書等證件;
(三)錄用(聘用)證明、任命檔案或勞動契約;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或集體戶同意落戶證明。
符合第二項的,還需提交繳納社會保險證明;符合第三、四項的,還需提交在本縣登記的《浙江省居住證》和繳納社會保險證明。
以上人員如有家屬隨遷的,可申請在合法穩定住所或居住地所在社區集體戶落戶。
第八條 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含留學回國人員),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合法穩定住所處;已落實就(創)業單位的,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單位集體戶或縣人力社保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未落實就(創)業單位的,可落戶縣人力社保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居住地所在社區集體戶或城鎮地區內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原籍在本縣農村地區的畢業生,辦理遷移時戶口在學校集體戶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申請將戶口遷至原農村地區。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畢業證;
(二)戶口遷移證、集體戶口登記卡或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本人、配偶、父母的合法穩定住所;本人無合法穩定住所,已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需提供就業協定書或就業報到證、工作單位或縣人力社保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同意落戶證明;未落實就(創)業單位的,需提供縣人力社保部門下屬的人才服務機構同意落戶證明;或居住地社區集體戶同意落戶證明;投靠城鎮地區親友的,需經親友同意;回原籍地農村地區落戶的還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遷入證明。
第九條 本縣戶口因土地徵收、房屋征遷、房屋產權轉移、離婚等原因,失去現戶口所在住址登記條件,本人(含配偶、子女)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投靠城鎮地區同意被投靠的親友處;無處投靠的,可申請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落戶人員應當在發生轉移前將戶口遷出。原落戶人員拒不遷出的,經現房屋所有權人提出書面申請,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憑以下證明材料可將其戶口遷至城鎮內合法穩定住所處,無合法穩定住所的遷至現戶口所在地社區集體戶:
(一)現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書;
(二)合法穩定住所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無合法穩定就業、無合法穩定住所(含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本市城鎮範圍內戶口人員,實際居住在農村地區,憑下列證明材料可在原籍農村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原籍農村地區本人或配偶名下的不動產權屬證明;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實際居住情況和同意落戶證明;
(四)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證明;
(五)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在城鎮地區的無房證明;
(六)現務工單位出具的工作情況證明。
第十一條 本市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人員不得將戶口遷回本縣農村地區。
  • 第三章 戶口遷移辦理程式
第十二條 辦理戶口遷移事項,應當由戶主或遷移人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或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不符合條件的理由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下列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經審核後當場辦結:
(一)縣內範圍內戶口遷入;
(二)退役義務兵、士官、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落戶;
(三)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錄取、退學、轉學戶口遷移,應屆畢業生回原籍落戶或在合法穩定住所地、就(創)業地落戶。
除本條第(二)、(三)項外,其他縣外戶口遷移事項,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是指:各鄉鎮(街道)實際建設連線到的社區居委會所轄區域和其他區域,一般指設立社區居委會且限於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地方。
第十五條 有關“合法穩定住所”的解釋:
(一)本規定所稱的“合法穩定住所”是指:
1.在城鎮地區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
2.在城鎮地區按規定取得承租權的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二)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是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租賃契約。
(三)房屋所有權人為2人以上且無直系血緣、婚姻關係的,允許所占份額高於平均份額且實際居住的1戶家庭辦理落戶,並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戶證明。
(四)公共租賃住房僅限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
(五)本規定所稱的“農村地區不動產權屬證明”是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審批檔案、集體土地房屋產權證或不動產權證。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法穩定就業”是指:
(一)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寧海辦事機構的,可在企業註冊地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進行就業登記。
第十七條 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違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調查處理的人員,暫緩辦理戶口遷移,由國家安全部門和公安機關等調查核實後決定是否準予遷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29日起施行。與原戶口遷移政策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國家或浙江省、寧波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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