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泉州商會

寧波泉州商會

寧波泉州商會(Quanzhou Charmber of Commerce,Ningbo)是由泉州籍工商人士在寧波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泉州商會
  • 外文名:Quanzhou Charmber of Commerce,Ningbo(QCCN)
  • 性質:地方性 綜合性 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 成立時間:2005年5月29日
  • 會員人數:220人
  • 地位:寧波市成立的第一家外省籍商會
商會概況,商會章程,

商會概況

寧波泉州商會(Quanzhou Charmber of Commerce,Ningbo)是由泉州籍工商人士在寧波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商會成立於2005年5月29日,是全國第66家泉州異地商會,全球第156家泉州異地商會,也是寧波市成立的第一家外省籍商會。
寧波、泉州兩市通商往來歷史悠久,二者均為唐、宋、元時期我國對外貿易港口,“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城市,享有“東方大港”的盛譽。清朝後期至民國這段時期內,泉州商人通過慶安會館結交寧波商人,開展了史無前例的商貿活動。現今,寧波泉州商會進一步傳承兩市人民的傳統友誼,發揮兩市經貿往來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目前有會員220人,理事會監事會成員71人。所屬會員分布在寧波市各個縣市區的主要市場。主要涉及石材陶瓷、物流運輸、水暖閥門、水產水果、食品茶葉、紡織印染、服裝鞋帽、家私木材、通訊醫療、五金機械及各類服務等十多個行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來甬經商的泉籍、閩籍民營企業及工商人士將日益增多,商會的隊伍正在不斷壯大之中。 商會的宗旨:
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團結、發展、誠信、奉獻”的理念,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充分發揮會員的專業特長和行業優勢,為促進兩地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間文化交流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寧波泉州商會。英文譯名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縮寫為QCC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以在寧波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包括閩籍)企業為主體,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團結和組織廣大在甬工作的泉州籍(包括閩籍)、非公有制企業,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特長和行業優勢,為促進兩地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間文化交流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浙江省寧波市環城北路東段134號C幢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寧波的經濟建設,加強兩地的經貿合作與技術交流,幫助會員開拓市場,規範會員企業的運作秩序,加強會員間的聯繫和溝通,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承辦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能熱心支持本團體各項活動的開展;能定期交納會費以及提供人力、財力和物質等方面支持的單位;
(五)凡對本會事業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閩籍或非閩籍知名人士,經規定的程式通過,可授予寧波泉州商會名譽會長。首屆的名譽會長按原章程為終身制,之後的名譽會長為一屆一授予。
(六)對為商會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同鄉或異鄉好友,可由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同意,經商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授予永久名譽會長。
(七)名譽會長要積極參加商會的重大活動,連續不參加商會活動歷時達兩年的,其名譽會長資格自行消失。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凡泉州籍(包括閩籍)在甬依法創辦的各類企業、申請加入寧波泉州商會的團體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填寫會員登記表,並附工商行政登記複印件。
(二)經本商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接納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三)名譽會長由會長提名和半數以上副會長同意,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授予,並在會員大會上通報。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以及本會爭取到的優惠待遇;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四)按規定向本會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七)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本會將書面通知提醒,若通知後半年內仍不交納會費或仍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本商會有權追回該會員的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查,報請商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並在理事會和會員大會上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聽取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和監事會組成人員每屆任期四年(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包括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請會員大會、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三)籌備主持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授予名譽會長、永久名譽會長稱號;
(八)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對理事會執行商會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實施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商會章程或會員大會決議的理事以上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對商會的財務收支情況和資產管理進行監督;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三)、(五)、(六)、(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如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及以上商會領導無故連續不參加商會會議達到一定時間的,其在商會領導機構的表決權則自行中斷(即不計入應到會的統計基數)。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擁護本會《章程》,熱愛商會工作,作風正派,秉公辦事,有奉獻精神;
(二)在本團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願意對商會作貢獻。同時具有較高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政策理論水平;
(四)實際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但會長、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是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也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按規定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可以授權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對會長負責;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報本商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協調商會相關工作機構,所屬單位貫徹、落實監事會的決議、決定;
(三)簽發監事會檔案。
第三十一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工作人員人選,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會長、副會長的資助和社會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財政資助或獎金;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開支,須在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監督下,本著“取之於會,用之於會”以及勤儉節約的原則,只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和民政局的財務審計後方可任職,並報告泉州市總商會備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調撥。不準任何個人以本會名義為會員提供經濟及法律擔保。
第四十條:本會正式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5名以上會員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並報寧波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寧波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寧波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進行部分修改後,經2010年5月28日二屆三次全體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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