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鎮海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寧波市鎮海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寧波市鎮海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是寧波市鎮海區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鎮海區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
  • 隸屬: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相關門類、旅遊業和體育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和推進全區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行業數位化、標準化建設。
(四)參與和組織實施宣傳文化系統人才工程,負責制定旅遊、體育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牽頭推進旅遊、體育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區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行業教育培訓工作。
(五)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行政審批工作。
(六)指導文化、旅遊、體育重大項目建設,指導文化產業相關門類、旅遊產業和體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促進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七)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推進全區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
(八)組織實施文化、旅遊和體育資源普查、挖掘和保護。指導和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各類文化、旅遊和體育資源、旅遊新業態的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旅遊景區和旅遊度假區的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九)擬訂全區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發展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依法規範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指導推動文化、旅遊和體育企業質量管理與品牌培育,推進行業精神文明和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文化廣電旅遊和體育行業協會工作。
(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把握正確導向,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文藝作品的創作生產,推動各門類、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文化、旅遊和體育活動。
(十一)負責全區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指導文化、旅遊和體育設施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旅遊和體育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十二)負責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資產管理。指導全區文物和博物館業務工作,推動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區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指導、協調社會文物管理工作,管理全區考古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保護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安全播出等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監管、審查全區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監管全區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四)指導和管理全區文化、文物、旅遊和體育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和體育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指導和管理全區文化旅遊國內外市場開發和旅遊形象推廣,推動區域合作和旅遊國際化。
(十五)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負責全區性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出版、著作權、電影、體育等案件的查處,協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指導全區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行業安全穩定工作,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文物、旅遊和體育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十六)組織實施全民健身國家戰略,指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組織指導國民體質監測。會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體育設施建設布局。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檢查。依法管理健身氣功。
(十七)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發展,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比賽。指導、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協助配合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相關工作。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會務、黨建、群團、統戰、人事、財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指示件督辦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等合法性審核工作。牽頭推進文化廣電旅遊和體育人才隊伍建設。配合做好紀檢監察工作。協調全局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推進行業數位化、信息化建設。牽頭指導裝備技術提升。
(二)文化科。擬訂全區公共文化、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及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文藝作品的創作生產,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文化,協同推進重大旅遊和體育活動賽事。推進全區文化、旅遊、文物、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化和旅遊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實施文化、旅遊和體育重點惠民項目。指導全區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社會文化工作。綜合管理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並指導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古籍保護工作。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工作,指導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遊和體育深度融合。指導開展對外文化、旅遊和體育合作交流工作。
(三)產業發展科。擬訂全區文化產業相關門類、旅遊和體育產業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旅遊和體育產業培育和結構最佳化升級。指導支持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融合、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指導文化產品和旅遊體育商品創新。負責全區文化、旅遊和體育經濟運行數據統計及分析。協助配合市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相關工作。
(四)資源開發與推廣科。指導全區文化、旅遊和體育重大項目建設。承擔全區文化、旅遊和體育資源普查、規劃、保護和利用。指導、協調文化、旅遊和體育項目立項、規劃、設計與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全區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專項規劃和紅色旅遊、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區文化旅遊國內市場開發和旅遊形象宣傳推廣,推動區域合作和旅遊國際化。組織市場研究,指導文化旅遊專項產品和旅遊線路的開發和推廣。組織策劃各類宣傳促銷活動和重大旅遊節事活動,組織參加各種旅遊博覽交易會、體育博覽會及大型宣傳促銷活動。
(五)競訓群體科。研究擬訂全區民眾體育工作和競技體育運動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制度。指導開展全區民眾性體育活動和青少年業餘訓練。綜合管理全區民眾體育、競技體育。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檢查。指導落實全民健身計畫,推動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工作,指導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負責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的培訓、管理工作。負責社會體育指導員的業務培訓和管理。承擔全區體育競賽訓練項目布局和考核管理工作。負責體育訓練競賽和體育後備人才的培養。組織綜合性運動會及區以上各項體育競賽的備戰和參賽。會同相關部門申辦和組織實施各類體育競賽。組織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監督賽風賽紀。承擔區體育總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協調體育社會組織工作。依法管理健身氣功。負責規模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一中隊(市場管理科)。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負責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查和上報備案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執法銜接工作;負責移送(移交)案件的審核、移送(移交)和督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陳述、申辯、聽證、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訴訟等工作;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信息化建設,承擔文化市場智慧型監管平台建設;牽頭組織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有關工作;負責受理、協調、督辦、文化、旅遊、體育市場舉報投訴;推進全區文化、旅遊和體育行業精神文明、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督實施文化、旅遊和體育市場經營場所、服務、設施、產品業態的行業標準,推動服務品質提升;綜合管理全區廣播電視事業,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指導、監管全區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負責執法案卷及業務文書的整理、立卷、歸檔;負責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各類統計工作;負責執法隊相關工作信息、宣傳、機要、保密、後勤、安全、執法車輛管理等工作;組織起草綜合性材料、重要檔案;牽頭重大課題調查和研究;組織協調重大活動重要會議;參與文化市場重大執法行動。
(七)二中隊。負責招寶山街道、蛟川街道、莊市街道轄區內的文化、旅遊、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體育領域的執法檢查及“掃黃打非”有關執法工作;查處違法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督辦及“訴轉案”案件;審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對區域內監管對象進行實時監控、線上監測、遠程監管等非現場執法工作;開展網路文化、網路出版、網路著作權、網路視聽節目、線上旅行社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組織開展區域專項執法、集中整治和“雙隨機”抽查;參與文化市場綜合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市場動態,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行政執法建議;監督指導上述街道開展文化市場綜合監管。
(八)三中隊。負責駱駝街道、澥浦鎮、九龍湖鎮轄區內的文化、旅遊、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體育領域的執法檢查及“掃黃打非”有關執法工作;查處違法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督辦及“訴轉案”案件;審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理賠;對區域內監管對象進行實時監控、線上監測、遠程監管等非現場執法工作;開展網路文化、網路出版、網路著作權、網路視聽節目、線上旅行社等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違法違規案件查處;組織開展區域專項執法、集中整治和“雙隨機”抽查;參與文化市場綜合治理工作;定期分析市場動態,組織調查研究,提出行政執法建議;監督指導上述鎮(街道)開展文化市場綜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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