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甬江隧道管理辦法

寧波市甬江隧道管理辦法,為保障甬江隧道的正常通行,加強甬江隧道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甬江隧道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甬江隧道管理辦法
  • 外文名:Tunnel management method
  • 範圍:法律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1996]10號
【發布日期】1996-05-31
【生效日期】1996-05-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寧波市甬江隧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甬政[1996]1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寧波市甬江隧道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寧波市甬江隧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甬江隧道的正常通行,加強甬江隧道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甬江隧道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甬江隧道是指駱霞線11K+900至14K+150(北環島至南環島)範圍內連線甬江兩岸的水下管段、引道及附屬設施區域。
第三條市交通委員會是甬江隧道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甬江隧道管理處(以下稱隧道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公安、港務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對甬江隧道的管理和監督。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督和治安管理以駱霞線13K+550為分界線,以北由鎮海區公安交警、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以南由北侖區公安交警、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負責。
第四條在甬江隧道引道中心線兩側各30米範圍內,嚴禁修建任何非屬隧道和公路管理的永久性和臨時性建築。在甬江隧道管段軸線兩側各100米範圍內嚴禁船舶拋錨、採挖砂石、傾倒物體、壓縮和擴大河床、非經隧道管理部門和港務監督部門同意,在上述範圍內嚴禁進行爆破、埋設水下電纜、管道以及從事其他水下工程。
隧道管理部門和港務監督部門應分別在甬江隧道引道和管段江面上設定建築紅線管理界樁和晝夜醒目和禁止標誌。
第五條除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院救護車、公安部門的警備車及執行軍事任務的軍車外,其他車輛通過甬江隧道,必須按規定繳納車輛通行費。
第六條禁止行人和非機動車通過甬江隧道。
第七條下列機動車輛禁止通過甬江隧道:
(一)載物高度從地面起超過4.3米的車輛和載重超過汽20、掛100的車輛;
(二)拖拉機、助動腳踏車、殘疾人助動車、壓路機、履帶式車輛及教練車;
(三)裝載無適當管理的活禽畜的車輛,裝載有礙甬江隧道環境衛生物品的車輛及排放超量廢氣或煙霧的車輛;
(四)裝運閃點在28℃及以下的液體(經隧道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消防部門同意的除外),爆炸極限小於10%的易燃氣體及爆炸物品,一級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品、有機過氧化物、劇毒氣體、易蒸發液固體的車輛及氣體相對密度大於1.58的氣體槽車(小瓶裝車輛除外);
(五)隧道管理部門認為可能危及甬江隧道安全暢通及設施完好的其他車輛。
第八條車輛通過甬江隧道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服從隧道管理人員指揮;
(二)車速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
(三)前後車保持50米距離;
(四)不準超車和擅自跨越中心實線;
(五)禁止使用大燈;
(六)禁止停車(除遇障礙、發生故障等必須停車的情況外)、倒車、掉頭和上下人員;
(七)禁止使用任何號、哨、笛或其他發聲器具;
(八)禁止空檔滑行。
第九條裝運《可通過甬江隧道化學物品表》(見附屬檔案)所列化學危險品車輛通過甬江隧道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限時通過甬江隧道,具體時間由隧道管理部門公告。其中,高溫季節(6月20日至9月10日)及高溫季節外當天氣象預報最高氣溫超過35℃(含35℃)的,10時至16時,禁止通過甬江隧道。
(二)實行先檢查,後通過。駕駛人員或貨主必須向隧道管理人員出示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營運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及公安消防部門核發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及其他有關證件。裝載物品必須與行車路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隧道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引導車輛緩速通過。
(三)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按公安消防部門規定配帶相應的安全設施及滅火器具;其中裝運腐蝕、毒害物品車輛還必須分別攜帶相應的防腐用品和防毒器具。
(四)氣瓶集裝運輸時,氣瓶頭部不得超過車廂,橫臥時不得朝向道路左側,並不得與其他化學危險品同車運輸。
(五)化學危險性能互相牴觸或消防防護辦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同車裝運。
(六)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密封,不得破損或滲漏;乘車人員不準隨身攜帶化學危險物品;裝運化學危險品的車輛,必須有專人隨車負責押送;嚴禁搭乘無關人員;車上人員嚴禁吸菸。
部分性質不明的化學危險品通過甬江隧道,必須事先向市公安消防部門和隧道管理部門報告,經有關指定部門鑑定同意後方可通過。
第十條甬江隧道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動用明火;管段內、安全檢查點、機房等部位嚴禁吸菸。
甬江隧道內發生火警,現場人員應及時報警和自救,駕駛人員、押送人員和車輛應服從隧道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十一條在發生危及甬江隧道安全暢通的特殊情形時,隧道管理部門有權調動在甬江隧道內的一切交通工具和搶救力量,有權臨時關道,並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車輛發生故障、事故或造成隧道污染時,由隧道管理部門負責牽引和清潔。車輛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交納牽引費和清潔費。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行為,分別由市交通委員會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行為,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有關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市公安消防部門委託市交通委員會處罰。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市交通委員會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補繳車輛通行費,並處以車輛通行費5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並處以機動車每輛每次500元罰款,非機動車每輛每次50元罰款,行人每人每次2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立即糾正違法行為,並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市交通委員會可以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後,應依法當場繳付罰款。市交通委員會應依法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十八條拒絕、阻礙隧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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