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

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成立於1979年,由全市環保系統工作人員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主要從事組織開展會員參加學術活動、環保學術論文的交流和推介、環保科普教育及宣傳、開展本學會高層次人才建庫工作、發展新會員以及學會自身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
  • 成立時間:1979年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 成員:環保系統工作人員
簡介,章程,

簡介

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成立於一九七九年,由全市環保系統工作人員自願組成,屬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目前學會會員三百多人,其中常務理事52人。本著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環保工作服務的宗旨,在主管單位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的領導下、在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市民政局的指導下的開展工作,在組織會員參加學術活動、環保學術論文的交流和推介、環保科普教育及宣傳、開展本學會高層次人才建庫工作、發展新會員以及學會自身建設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
中文名稱: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
第二條 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寧波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工作者(以下統稱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並經過寧波市民政局核准依法註冊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實業家的紐帶和橋樑,是我市發展環境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全市環境保護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守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和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求實、創新、協作的精神,遵守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團結廣大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環保科技實業家,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橫向聯繫廣泛的優勢,獨立自主、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促進環境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促進環境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以及與社會經濟的結合,促進環境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增科技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推動我市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速實現我市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在業務上接受寧波市環境保護局和寧波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在寧波市民政局依法登記,接受上述部門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市各縣市區的環境學會在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地址:寧波市海曙區寶善路105號,郵政編碼:31501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2、組織開展我市重大環境問題調查研究,科學論證,為制定環境保護髮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計畫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信息支持。
3、開展民間國際環境科技交流,建立和加強國際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4、受委託開展有關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及其他獎項的初評或評審;開展環境科學技術評價工作,包括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論證和成果鑑定等工作。
5、進行環境保護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為企業的污染防治和環保產業發展提供中介服務。
6、開展科普宣傳活動,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7、開展繼續教育,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培訓服務
8、編制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集和論文專輯。
9、反映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開展表彰、獎勵活動,舉薦人才。
10、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給學會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二類,針對個人設有普通會員、高級會員;針對機構和單位設有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普通個人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環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幹部;環境科技實業家或從事宣傳教育、環境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等各方面人士。
3、在環境保護工作或環境科學學科領域取得了一定成績。
(二)高級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已取得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工作實績顯著。
(三)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與本會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團體或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包括:
1、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環境保護,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在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上取得顯著成績的從事環境保護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和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
2、本市各縣市區(含開發區等單獨設立環保機構的區域)環境學會;或其他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依法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成為我會個人會員;統一編髮會員證號,製作並頒發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書,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團體會員
1、選派代表優先並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2、優先獲取本會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相關信息;
3、優先得到本會提供諮詢服務;
4、請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權益;
2、積極撰寫學術論文、提供資料和參加各種學術交流等各項學會活動;
3、積極協助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或科普活動;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本會的各類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通知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實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頊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人負責。
(一)理事會成員的組成原則:理事個人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學者、在一線工作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團體會員單位理事的比例適當;能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二)個人理事條件及候選人產生:
個人理事應是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學術上有一定學術成就、學風正派、熱心並有精力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本會會員中的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從事組織管理的領導幹部。理事候選人由有關單位和部門推薦方式產生。
(三)理事會的產生: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理事會組成原則提出換屆方案,由有關單位和理事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出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四)屆中理事成員的更換:由理事所在單位提出更換要求,並徵得本人同意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確認。
(五)理事單位:為便於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參與學會工作,理事會設立理事單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為理事會人數的1/2左右)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除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本會負責人
本會負責人主要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一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1/2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由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理事長(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審查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顧問。本會將邀請市領導擔任學會的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長,以便加強對學會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決定後聘請。凡對環境科學和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專家學者或曾任本會主要領導職務的會員,理事會可聘為本會的顧問。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及處理臨時事項;
(六)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專(兼)職副秘書長一至三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專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會議推薦,報主管部門審定後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五節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根據學科分類和實際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各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名稱心須冠以寧波市環境科學學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等,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具體安排另行制定。
第六節 本會的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機構由若干工作人員組成。本會辦事機構在黨務和行政(人、財、物等)方面接受寧波市環境保護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現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上級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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