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

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

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寧波物協”。英文名稱: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INSTITUTE,縮寫:NBPMI。協會是寧波市從事物業管理和白蟻防治工作的企業、專業人士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協會接受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
  • 外文名: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INSTITUTE
  • 地區:寧波市
  • 機構類別 :物業管理
  • 性質:協會
  • 簡稱:寧波物協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認真研究物業管理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創新、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切實維護物業管理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寧波物業管理的進步與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波市物業管理協會”,簡稱:“寧波物協”。英文名稱:NINGBO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縮寫:NBPMI。
第二條 本協會是寧波市從事物業管理和白蟻防治工作的企業、專業人士和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認真研究物業管理行業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不斷總結、創新、推廣先進的物業管理制度和方法,加強物業管理的宣傳和信息交流,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切實維護物業管理行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寧波物業管理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寧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協助制訂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
(二)積極引導物業服務企業維護物業業主的正當權益,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業主之間的矛盾。
(三)開展行業調研,舉辦專業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四)製作行業資料,為會員開展多方面的業務指導,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物業管理考察學習、經驗交流活動。
(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事業單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物業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三)遵守行業自律守則,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接受協會的監督管理;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研究成果等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會員二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嚴重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建議予以除名,再報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會員退會或除名後不得以本會會員名義進行活動,繳交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會員入會與除名;
(六)決定會費標準和會費使用規定;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設委員會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成員(個人理事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的,經徵得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推舉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協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對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議進行審核;
(十)聽取協會秘書處的年度工作匯報和財務報告;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對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提出意見報會員大會確認;
(四)代表理事會領導本協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決定有關事項並向下一次理事會會議匯報;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條 經主管部門、會長或三分之一理事或常務理事提議可分別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本會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亦可由會長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並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可根據需要決定臨時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檢查、監督和處理決議實施的有關重大事項及臨時重要事項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三十條 為適應和推動業務工作開展,協會可設定若干專業分支機構。專業分支機構為非獨立社團法人,其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專業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會長提議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分支機構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負責處理本專業分支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專業分支機構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本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專業分支機構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規則,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實施。專業分支機構的副主任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並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協調。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且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市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市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五)提名秘書長、名譽會長、顧問名單;
(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建議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註冊資金;本協會註冊資金5萬元,由寧波銀億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寧波市亞太酒店物業管理公司、寧波市江東房產物業總公司、寧波雅戈爾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寧波中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5個單位出資,每個單位出資1萬元。
(二)會員交納的會費;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正當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建設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建設委員會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建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建設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建設委員會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8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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