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水錶行業協會,是寧波水錶產業的行業性協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水錶行業協會
- 所屬地區:寧波市
- 類型:水錶行業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主要任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由寧波市水錶生產及相關水錶零部件製造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會員企業經營的主要產品為全系列民用、工業用冷熱水錶、智慧型水錶、熱量表、遠程抄續系統以及水錶配件相關零部件等產品。
寧波市水錶行業協會於2008年3月3日正式成立。是寧波市經濟委員會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為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水錶行業協會前身為寧波計量測試學會水錶分會(屬二級協會)成立於1997年,上級主管單位是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寧波市計量測試學會。
主要任務
該協會設會長一名,由中國計量協會水錶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寧波水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豪擔任,設名譽會長一名,由寧波市經濟委員會陳成海總工程師擔任。設顧問2名,由寧波市技術質量監督局副局長朱學峰、中國計量協會水錶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葉顯蒼擔任。副會長四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九名。協會制定了寧波市水錶行業協會章程、會費交納與財務管理辦法。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調查研究、提供建議、組織協調、自律管理、信息引導、全面服務,為企業的共同利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遵守協會的宗旨,嚴格按照協會章程辦事,全面提高行業素質和水錶產品質量,以促進全市水錶工業的共同發展。並著重發揮以下作用:
——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特別是在編制產業調整和發展規划過程中,代表企業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起到溝通的紐帶和橋樑作用。
——為行業發展構築較高的起點和平台。要充分創造條件與國際接軌。加強國內外信息交流。組織同行考察,取長補短,互相學習,共同進步,有條件組織國際交流。不斷向國內外市場宣傳推薦寧波品牌的水錶。
——規範行業行為,強化行業自律管理,為企業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寧波市水錶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NINGBO CITY ASSOCITION FOR WATER METER,縮寫NBAWM。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寧波市內從事水錶生產、檢測和科研單位等企業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全行業素質和水錶產品質量,增強行業整體實力,代表並維護會員單位共同利益和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經委業務指導,和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寧波市江北區北海路268弄99號,郵編:31503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計量政策法規法令及國家有關行業計量檢定規程。
2、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推行技術進步,推廣四新技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3、宣貫水錶有關國家標準及計量檢定規程。
4、探索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制訂行規、行約。
5、舉辦各類計量管理、培訓、講座,提高計量管理素質和水平。
6、表彰獎勵為本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企業和優秀工作者。
7、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企業反映合理意見。
8、做好企業與政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法人為單位會員,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見;
三 參加協會活動,遵守會規會約;願意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承擔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
二 執行協會決議;
三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 積極參加協會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五 確定協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同會員大會任期。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⑴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⑵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⑶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⑷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⑸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⑹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⑺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⑻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⑼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⑽ 調整和增補理事;
⑾ 討論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⑿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人代表人。
本協會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協會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職權:
在會長因公因事外出期間受會長授權可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機構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受會長授權審批日常小額經費開支,一次最高不超過500元。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合法的業務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過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勞動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後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