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和扶持我市優秀文化企業充分發揮示範、輻射和創新帶動作用,推動全市文化企業規模化、規範化發展,實現全市文化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且綜合實力較強,屬於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的通知》(國統字〔2004〕24號)界定的經營性文化產業區塊和企業均可以申報寧波市文化產業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示範基地)。
第三條 示範基地評選工作在市文化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由中共寧波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組織實施,聯合命名。
第四條 示範基地評選命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自願申報、競爭入選、不定期巡檢、不合格淘汰的動態管理辦法,每兩年評選命名一次。市里對示範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務、人才培訓和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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