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簡介
社團宗旨
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的“兩為”方針,貫徹執行“雙百”方針,充分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作家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為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為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而奮鬥。
業務範圍
(一)從事民俗文化蒐集整理;
(二)從事民間文藝理論研究;
(三)開展民間文藝創作、表演、組織、編輯、教育等活動,在普及的基礎上求提高,出精品:
(四)積極培養新生力量,努力發展壯大北侖的民間文藝工作者隊伍,確保民間文藝事業後繼有人。
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寧波市北侖區民間文藝工作者協會。
第三條 寧波市北侖區民間文藝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的“兩為”方針,貫徹執行“雙百”方針,充分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作家進行創造性的勞動,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事業,為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為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而奮鬥。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寧波市北侖區民間藝術工作者協會接受中共北侖區委宣傳部、北侖區文廣局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寧波市北侖區民間文藝工作者協會的住所為寧波市北侖區文化館內(新矸鎮二輕大廈7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寧波市北侖區民間文藝工作者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從事民俗文化蒐集整理;
(二)從事民間文藝理論研究;
(三)開展民間文藝創作、表演、組織、編輯、教育等活動,在普及的基礎上求提高,出精品:
(四)積極培養新生力量,努力發展壯大北侖的民間文藝工作者隊伍,確保民間文藝事業後繼有人。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在省、市級以上報刊發表或出版過一定數量和質量文學作品的作者、譯者、評論者;較長時間從事文學編輯、文學翻譯、文學理論研究或文學創作的組織工作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由本會會員介紹;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會員和省、市級作家協會會員,只要本人自願,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本會依法保障會員民主權利、著作權及經濟利益,包括人身自由、創作自由和各種正當收入,若會員僉權益受到侵犯,會員有權要求本會辯護,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及時通報自己發表或出版的作品,並送交作品原件或複印件由本會存檔。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因刑事犯罪而被剝奪政治 權利,或因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不得超過兩屆(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後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的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儀。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方式 新碶星中路6號
社團領導 會長:唐佩娟;秘書長:汪康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