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管理的職責。
3.增加負責全區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職責。
4.增加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職責。
5.增加負責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監督管理的職責。
6.增加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加強農村五保集中供養管理的職責。
3.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職責。
4.加強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街道(鄉鎮)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工作。
(二)負責區本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評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組織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全區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
(三)負責全區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款物;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負責全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區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區實施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全區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八)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建設;指導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慈善事業的發展和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有關的對口援助和結對幫扶工作。
(九)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十)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殯葬管理和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水庫移民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導、後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審核、組織實施和評估工作。
(十四)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區本級福彩資金的使用管理。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
(十七)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7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掛會計核算分中心牌子)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保衛、信訪、政務公開、宣傳、對外聯絡接待、後勤保障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黨群、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隊伍建設、紀檢監察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工作;組織協調調查研究、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指導推進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普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辦理工作;協助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負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區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本級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畫的編報和計畫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會計事務、基建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
(二)救災救濟科
擬訂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政策,組織、指導全區救災減災工作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款物,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管理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和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開展災害評估工作和災區生產自救;負責全區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指導建立全區分層分類救助制度,負責全區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區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全區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負責有關對口援助和結對幫扶工作;承擔區社會困難民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建設;負責農村五保對象供養工作,指導社會福利院工作;參與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對慈善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工作。
(三)雙擁與優撫安置科
(四)社會事務科
(五)社會組織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六)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擬訂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社會工作崗位設定,負責本區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服務工作。
(七)老齡工作科
承辦區老齡委決定的事項;研究提出全區老齡工作的政策、實施辦法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保護老年人權益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有關信息;指導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工作;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長來福利院工作。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申報要求: 申報範圍: 公民個人
申報條件: 收養人條件:1、收養人單方或雙方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單身男子收養女嬰需間隔40周歲)。
被收養人的條件:不滿十四周歲且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辦事程式: 受理→審核→核准→辦結(頒證)
申報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1寸免冠照片每人1張;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收養人的婚姻、子女、撫養和教育能力、經濟、健康、品德等情況),並加蓋單位行政印章;
4、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政府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5、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被收養人指定醫院的身體健康證明;
6、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2寸免冠合影照片2張;
送養人須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居民身份證,1寸免冠照片每人1張;
2、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3、與戶口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4、被收養人的戶口本、2寸免冠照片1張。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張。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養的證明。
地名命名、更名審核
設立依據: 《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浙江省地名管理辦法》
申報要求: 申報範圍: 企業、事業、公民個人、其他組織。
申報條件: 地名的命名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國家與社會的利益,尊重當地居住人的意願;
2、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用字規範,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3、一般不用人名、外國地名命名本區地名,禁止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本區地名;
4、避免使用生僻字;
5、派生地名一般應與主地名統一。
地名更名應避免出現下列現象:
1、重名;
2、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地名;
3、極為庸俗或者帶有侮辱性含義的地名。
辦事程式: 受理→審核→現場考察→辦結
申報材料: 地名命名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屬代建單位受委託申報的村民拆遷安置房,需出具村委會提交的申請報告和公示情況說明;
2.《地名命(更)名審批表》;
3.北侖區發展和改革局立項批文複印件;
4.寧波市規劃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
5.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相配套的1/500或1/1000規劃布局地形圖;
6.寧波市規劃局核准的總平面圖;
7.建築物名稱命名的,需同時提交建築物效果圖。
地名更名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
2.《地名命(更)名審批表》;
3.原《地名使用批准書》
4.產權轉移的,需同時提交產權轉移證明材料;
已申領產權證且分割產權並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需同時提交業主委員會同意更名的確認件。
其他事項
(一)將負責水庫移民工作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導,以及後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審核、組織實施和評估的職責交由區水庫移民辦公室承擔。
(二)將負責全區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的職責交由區福利工業管理處承擔。
(三)將負責殯葬執法的職責交由區殯葬管理所(殯葬執法大隊)承擔。
(四)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可獨立對外開展業務工作。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及人員編制等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