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市區房產稅開徵範圍的通知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1]142號
【發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明確市區房產稅開徵範圍的通知
(甬政發〔2001〕1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市區房產稅開徵範圍作進一步明確:
一、市區房產稅開徵範圍為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榭開發區、保稅區(以下簡稱八區)。上述八區範圍內擁有房產的單位和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二、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時間等有關規定仍按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徵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市政〔1986〕103號)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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