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寧波市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寧波市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89.10.23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寧波市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10月23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財稅局、體改辦、總工會、婦聯等五單位制定的《寧波市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寧波市市區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實行女職工生養基金社會統籌,對於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廣大企業和女職工的社會主義勞動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在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同時,切實加強宣傳教育,互相配合,保證女職工生養基金社會統籌工作的順利進行。各縣(市)和鎮海、北侖區,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開展女職工生養基金社會統籌工作。
對於違反國家有關女職工在生養期間勞保福利規定的,由各級勞動部門參照有關勞動保護監察的規定處理。企業主管部門和各級工會、婦聯以及衛生、計畫生育部門要各司其職,進行監督。
鑒於目前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固定職工退休統籌基金略有結餘,一九八九年的女職工生養基金不向企業收取,由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在結餘基金中撥付。從一九九○年起,除按本辦法收取和補償有關費用外,相應適當降低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固定職工退離休費社會統籌基金率,使之在總體上不增加企業新的負擔。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寧波市市區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女職工生養基金統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調動女職工的社會主義勞動積極性,並適當平衡企業之間的經濟負擔,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海曙、江東、江北三區範圍內已參加全民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固定職工退離休費統籌的企業(包括經費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
鎮海、北侖商區範圍內的中央部屬、省屬、市屬、軍隊屬全民企業,凡已參加市區固定職工退離休費統籌的,也適用本辦法。
上述範圍內的固定職工、混崗工、勞動契約制工人(不包括各級供銷社從農村招收的契約制工人)和一九七○年十月六日前進企業的計畫內臨時上、均為女職工生養基金(以下簡稱生養基金)統籌對象。
第三條 生養基金統籌工作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領導,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生養基金的提取,按照“以支定收”和“社會、企業 理負擔”的原則進行。
根據上述範圍內的女職工每年計畫生育人數、女職工生育前後由統籌管理機構負責支付的費用金額和參加統籌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數據,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確定應繳納的統籌基金標準。現暫定按參加統籌的職工人數,每人每年二十元的標準,由統籌單位於每年五月份一次性向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繳納。
統籌單位繳納的統籌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列支。
第五條 生養基金的補償,由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根據統籌單位計畫內生育的女職工人數,按其懷孕七個月以上、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工資及各種補貼。暫以每人九百元的標準一次性補給。
計畫內生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胎兒死於子宮內或嬰兒夭折,仍按正常生育的文職工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統籌單位應派專人憑準生證(或統籌單位所在地的區計畫生育委員會核准的意見)、 出生證、生育女職工本人證件及《女職工生養基金補償審批表》,於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到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辦理領取手續。
所得補償金、企業單位作“營業外收入”,事業單位作“其他收入”。
第六條 生養基金實行專項管理,開戶銀行直接把款項劃入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該項存款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生養基金。
第七條 統籌單位必須按規定繳納和領取生養基金,不得少報漏交。虛報冒領,逾期繳納的,按遲交天數,每天增收1%的滯納金,滯納金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支付。
第八條 統籌單位如關、停、並、轉,其職工的統籌關係也隨之轉移。如新單位不屬統籌範圍,即停止統籌且不再享受生養基金補償。上述情況均應及時報市社會勞動保險管理處備案。
第九條 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生養基金提取和補償的標準,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勞動保險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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