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五金製品協會

寧波市五金製品協會成立於2009年11月19日,主管部門是寧波市經濟委員會。會長是寧波市興金海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長岑國輝先生擔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五金製品協會
  • 類別:協會
  • 地點:寧波
  • 類型:五金製品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協會現有會員106家,主要由建築五金、工具五金、軸承機械、不鏽鋼具等企業組成。其中有國內知名品牌,如:藍達、安拓、傑傑、翔鷹、奧雷士、埃美柯、志清等優秀企業。協會將努力貫徹落實國家對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地為企業服務,為企業搭建服務平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企業向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議。增強同行之間相互合作與交流,資源互補,更加有效地促進我市五金行業的快速發展。
協會主要工作內容:
(一) 宣傳貫徹國家相關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 組織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向政府為企業提出合理化建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 組織和完善本行業標準,搭建企業間經濟技術合作平台,網路信息交流與互通。
(四) 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協調會員關係。
(五) 組織舉辦行業的相關展(博)覽會,開展業務培訓,職稱的評定,行業間的評比,及技術交流,組織學習與考察。
(六)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給本協會在轉變職能中的各項有關工作任務。

協會章程

寧波市五金製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寧波市五金製品協會”。英文名稱為: Ningbo Hardware Association縮寫(NBHA)
第二條:本協會是按照《寧波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由寧波市從事五金製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的企事業等單位以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民間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五金製品行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寧波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並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註冊地在寧波市長春路70號附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五金製品行業的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行業服務、指導和管理。
(二) 組織編制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掌握研究並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情況、市場拓展、技術進步、質量規範、技術標準、品牌建設等意見與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三) 收集、研究本行業的經濟技術信息,積極開展本行業與國內外相關行業組織及企業的合作與交流,及時為會員提供各類商情信息、技術和管理經驗。
(四) 加強行業自律,提倡誠信服務,結合行業情況,制訂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間公平有序競爭,協調處理會員間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 協同市有關部門宣傳落實五金製品行業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政策,參與、協助做好行業內相關技術職稱的推薦及評定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監督,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高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六) 組織舉辦行業相關的各類展(博)覽會,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的產品展覽會、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市場,擴大行業的影響力。
(七) 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承擔或參與企業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八) 開展行業各類業務培訓、行業評比、學習考察,推動五金製品行業技術業務研究、學術交流、研討,提高企業綜合素質。
(九) 承擔政府部門轉變職能中轉移或委託給本協會的各項職能和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五金製品生產、經營等具備合法營業執照的法人企業以及相關的教學、科研、檢測的單位、社會團體。
(二) 對本市五金製品行業發展有貢獻的專家、學者和長期從事五金製品行業管理的同志,熱心幫助本市五金製品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可由本協會聘任、吸收為個人會員。
(三) 承認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 發給相應證書。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 對本協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 有權獲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 有權對本協會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 向協會提供有關資料和報表,反映有關情況。
(四) 關心協會工作,對本行業的發展和協會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
(五) 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相應證書。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協會章程的行為,可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重大問題。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制訂本協會的工作計畫,指導並監督貫徹執行。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本會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技術顧問、律師顧問。
(九)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並熟悉和熱心本會工作。
(三) 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授權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檢查監督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 主持召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研究決定協會重要工作和活動的開展。
(四) 主持召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參加的會長全體會議(會長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研究決定協會較重要的事務。
(五)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 代表本協會出席對外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由會長或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行使會長職權。
(二)因會長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會長職權時代替會長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理事會監督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活動。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提名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對理事會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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