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縣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戰略規劃,組織編制縣轄區範圍內的重要河、湖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全縣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定全縣和跨縣(區)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開展全縣水資源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全縣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安排意見,並組織指導實施。按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審批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全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全縣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組織指導全縣
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工作。編制全縣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節約用水的政策、制度和相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全縣節水示範項目管理工作。
(六)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指導全縣河湖長制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河道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縣重要河湖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縣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縣(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基建工程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指導水利建設現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定全縣
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對全縣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水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對水質檢測工作實施監督。
(十)指導全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省、市、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區)水事糾紛,指導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監督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依法負責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指導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組織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查並監督實施,辦理有關水利涉外事務。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災害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取消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承接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3、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強化水利行業監督管理職能。堅持節水優先,重視需求的管理原則,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4、搶險救災職責劃轉應急管理部門,日常水旱災害防治職責仍由縣水利局承擔,水旱災害防禦管理站為下設事業股級機構,同時保留相關事業職能和人員編制,具體承擔水旱災害防禦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5、原縣水利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和漁業漁政管理職責劃轉縣農業農村局。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加強黨的領導,落實黨組的主體責任。擬定本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加強黨的領導的有關制度並組織落實。承辦“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相關工作。承辦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本部門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宣傳、信訪、政務督查工作;負責本部門財務及行政後勤工作;協調水利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負責局本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本部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編制縣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負責本部門和所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研究擬訂水利改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承辦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編制1名,股級職數1名。
(二)河湖長制工作股
承擔縣河長辦的日常工作,協助縣級河長開展督導檢查。落實開展全縣的河湖長制工作。組織縣級、指導下級河湖長制考核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河道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全縣重要河流湖泊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指導全縣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工作。編制1名,股級職數1名。
(三)水土保持和水資源管理股
組織協調全縣水土保持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審核中小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管理工作,指導並監督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協調全縣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組織推廣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導水土保持服務體系建設。
承擔實施全縣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全縣
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實施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水文信息、情報預報、全縣水資源公報。負責水資源監測工作。組織實施河流、水庫和地下水監測。擬定全縣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全縣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編制1名,股級職數1名。
編制縣轄區範圍內的水庫工程改造、河流治理、開發及保護等規劃。負責縣管水庫工程安全運行、項目建設和監督管理。對中小型水庫工程的安全運行和改擴建工程實施監督。擬定並實施灌區及灌排骨幹工程發展規劃和續建配套、更新改造計畫。
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制度,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縣管河流乾堤、病險水庫、病險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建設全縣水利建設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級推廣。組織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審查並監督實施。
指導全縣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編制全縣水電站大壩、攔河閘(壩)改造規劃及運行調度規程。負責縣管調水工程、水電站大壩、堤防、攔河閘(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編制全縣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災害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指導全縣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型灌溉工程建設和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鄉鎮供水工作。編制全縣農村飲水安全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組織編制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全縣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承擔全縣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工作。
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全縣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電站及其附屬設施、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擬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規劃,組織編制縣內流域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全縣水利基建項目投資計畫。提出全縣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建議。組織審查全縣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水利固定資產投資有關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的審查審批。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水利建設年度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編制1名,股級職數1名。
行政編制
縣水利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含總工程師1名)。
縣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寧武縣水利局局長:陳玉峰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寧武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