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霍童溪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促進流域內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本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批准時間:2019年3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1日
徵求意見稿,條例全文,解讀,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霍童溪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資源管理,促進流域內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本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所稱霍童溪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降雨匯入霍童溪幹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陸域。流域幹流為:棠口溪、霍童溪;主要一級支流為:赤溪、北溪、吳松溪、三澗溪、西山溪、金造溪、後壟溪、梅溪、前溪、雙溪、洋中溪、白玉溪、黛溪、金山溪、桃源溪等河流。
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等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保護原則】 流域保護應當在政府主導下,實行嚴格的生態保護、科學的污染治理、適度的開發利用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流域保護工作,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全面推行河長制和目標責任制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流域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鄉鎮、村職責】 流域內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定職責,負責轄區內流域保護工作。
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等規範村(居)民行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域保護工作。
第七條【社會參與、公益訴訟】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流域保護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參與流域水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流域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流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條【生態補償】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生態補償機制,促進流域生態環境改善,推動流域生態文明建設。流域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規劃編制】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內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向社會公開。批准後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因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執行。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河道岸線利用規劃、旅遊規劃、交通規劃等相互銜接。
第十條【應急措施】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流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處置物資,加強環境應急演練。
第二章 水域生態保護
第十一條【水質保護目標】 流域幹流、主要一級支流的水質按照不低於《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進行保護。
第十二條【岸線規劃及禁止建設】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劃定流域河道管理範圍線和河岸生態保護藍線。
河道管理範圍內除必要的水利、旅遊、交通、通訊、供電等基礎設施,並依法依規取得審批外,禁止進行任何開發建設。
河岸生態保護藍線內除防洪、水文、交通、園林景觀、取水、排水、排污管網設施外,禁止新建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十三條【河道整治要求】 河道整治應當注重水生態安全以及水環境改善和維護,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採取生態護岸、保護河道洲灘和河流生態系統修復等措施,不得縮小水域面積。
第十四條【依法采砂】 在幹流以及支流河道內采砂應當遵守禁採區、禁采期等管理規定,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範圍、規模、作業方式進行,不得破壞河床、河岸、河道、航道及水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河道禁止行為】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流放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二)侵占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三)洗砂、制砂以及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四)侵占河道規劃岸線;
(五)棄置或者傾倒病、死畜禽及其他動物屍體;
(六)炸魚、毒魚、電力捕魚;
(七)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捕魚;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六條【執行生態下泄流量】 流域內水電站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最小生態下泄流量,建設或改造生態泄流設施,安裝生態下泄流量線上監控裝置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實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放水,保障生態需水,有效解決因水電開發導致的流域河段減水脫流問題。
第十七條【水電站建設限制及退出】 流域內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對已建成但無法落實生態下泄流量且只有單一發電功能的水電站,要分批有序退出。
第十八條【生態流量部門監管責任】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督促協調流域內水電站落實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第十九條【保護漁業資源及生物多樣性】 在水域內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築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投放魚種,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監管,保護流域水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條【禁止水產養殖】 禁止在幹流、主要一級支流、水庫的水體從事投餌式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已建網箱養殖不能滿足水質標準的,應當限期拆除並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
第二十一條【林業保護、生態公益林管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流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力度。鼓勵將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幹流、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劃入生態公益林區域;鼓勵通過置換、贖買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國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調整林種結構,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
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採礦、採伐、種植】 在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開採礦石,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採伐,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
第二十三條【限制性修建尾礦庫、傾倒棄渣、棄土】 在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
第二十四條【禁止引入有害生物物種】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流域內引進或者放生入侵性有害生物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治理生態義務】 經批准在流域內從事道路、水利和電力等工程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將對水體、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控制到最低限度,邊施工邊恢復,嚴格履行治理義務。
第二十六條【人文保護】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流域內自然地貌、地質遺蹟、文化遺存、水利遺址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污染防治措施及目標】 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防治工業、城鎮生活、農業面源等環境污染。
排污單位向流域排放的生產廢水必須達到納污水體水環境功能區對應的污水排放標準和行業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集中式生活污水排放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現有處理設施達不到一級A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進行提標改造。
第二十八條【設立水質監測點】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位置,在流域交接斷面設定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監測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布。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日常水環境質量的監測、預警、檢查工作,並互通情況。
第二十九條【執行“三同時”制度】 流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流域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或其他水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設施應當符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要求。
第三十條【禁止無證排污】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流域水體排放廢水、污水。
第三十一條【城鎮污水、農村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並完善流域內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流域幹流、主要一級支流沿岸村莊,根據當地實際,建設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太陽能曝氣、微動力等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禁止在流域內新建垃圾填埋場。
第三十二條【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發展生態農業,合理使用化肥、農藥,防治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三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流域內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
禁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者拆除。限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級管控畜禽養殖規模,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流域內畜禽養殖散養戶聚集的區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兜底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政府領導法律責任】 流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應當作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
縣(區)人民政府未完成轄區內流域年度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通報批評。
縣(區)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任期內不依法履職或怠於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轄區內流域水環境質量嚴重惡化或者水環境嚴重破壞的,嚴格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關監察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製定出台流域生態補償辦法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
(三)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編制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違規審批建設項目的。
(四)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履行生態下泄流量監管責任的;
(五)不符合本條例二十八條規定在流域交接斷面設立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檢測的;
(六)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規定建設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
(七)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流域內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或者傾倒病、死畜禽及其他動物屍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流域內水電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處二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一)未按規定建設或改造生態泄流設施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生態下泄流量監控設施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的;
(三)未執行最小生態下瀉流量的。
第三十九條【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幹流、主要一級支流、水庫的水體從事投餌式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條【罰則】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在流域內引進或放生入侵性有害生物物種造成霍童溪生態功能破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罰則】 違法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流域生態破壞治理義務或者未達到治理標準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後仍達不到標準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治理,治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流域範圍內的鄉鎮】 本條例所稱霍童溪流域範圍包括下列鄉(鎮):蕉城區八都鎮、九都鎮、赤溪鎮、霍童鎮、洪口鄉、虎貝鎮;屏南縣嶺下鄉、雙溪鎮、棠口鎮、壽山鄉、屏城鄉、甘棠鄉、熙嶺鄉、代溪鎮、古峰鎮;周寧縣李墩鎮、禮門鄉、鹹村鎮、瑪坑鄉。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1月30日寧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水域生態保護
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霍童溪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流域內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霍童溪流域(以下簡稱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降雨匯入霍童溪幹流及其支流的水域和陸域。
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濕地等的保護和管理,依照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流域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流域保護工作,建立區域協作機制,全面推行河長制。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域保護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流域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流域內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定職責,負責轄區內流域保護工作。
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通過村規民約等規範村(居)民行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流域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相關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流域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流域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文化旅遊、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各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流域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流域內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條 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一年內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後向社會公開。批准後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因社會經濟發展變化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執行。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與環境保護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河道岸線利用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旅遊規劃、交通規劃等相互銜接。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布並設立標誌。河道岸線應當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態。
第九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流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處置物資,加強環境應急演練。
第十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流域保護工作情況。
第二章 水域生態保護
第十一條 流域地表水水質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縣(區)交接斷面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水質標準。
第十二條 市、相關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位置,在流域內鄉(鎮)交接斷面設定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監測,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監測結果,監測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嚴格防治工業、城鎮生活、農業面源等環境污染。
向流域排放的工業廢水不得低於《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標準和行業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向流域排放的城鎮集中式生活污水不得低於國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 在幹流以及支流河道內禁止非法采砂。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砂,及時清除砂石尾渣,進行河道生態恢復治理。
第十五條 流域內水電站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保障河流生態用水:
(一)在規定的時限內建成或者改造完成生態泄流設施;
(二)安裝下泄流量線上監控裝置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監控平台聯網;
(三)除特殊規定之外,每天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放水,落實最小生態下泄流量。
流域內水電站已建成但無法落實生態下泄流量且只有單一發電功能的水電站,應當分批有序退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流域內禁止新建、擴建以發電為主的水電站項目。
第十七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水利、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生態電價政策。
第十八條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流域河道保潔和清淤疏浚責任,改善水域環境。
水電站業主應當及時清理庫面垃圾、漂浮物。
第十九條 在水域內魚、蝦、蟹、貝洄游通道建閘、築壩,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開展流域增殖放流活動,加強對外來水生物種的監測監管,保護流域水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條 禁止在流域內水庫從事投餌式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建設妨礙行洪、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流放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三)侵占河道水域從事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
(四)洗砂、制砂以及棄置、傾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漿、垃圾等廢棄物;
(五)侵占河道規劃岸線;
(六)棄置或者傾倒病、死畜禽;
(七)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八)炸魚、毒魚、電魚、地籠網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捕魚;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章 陸域生態保護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育林、植樹造林等措施提高流域植被覆蓋率,增強水源涵養能力,防止水土流失。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流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力度。鼓勵將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幹流、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的森林、林木劃入生態公益林區域;鼓勵通過置換、贖買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取得非國有的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調整林分樹種結構,擴大生態公益林面積。
第二十三條 在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重山範圍內,禁止開採礦產,禁止種植會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樹種。逐步禁止除撫育和更新性質以外的採伐,林木採伐應當採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採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流域內擅自引進或者放生外來物種,改變生態功能,破壞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
第二十五條 在流域幹流、一級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禁止修建尾礦庫、垃圾填埋場或者傾倒工程棄渣、棄土等建築垃圾。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在流域內從事道路、水利、電力和取土等工程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控制對水體、山體和依附山體植被的破壞,邊施工邊恢復,嚴格履行生態修復治理義務。
第二十七條 流域內公共污水管網未覆蓋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居住小區、旅遊賓館、餐飲企業應當自行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前款規定的工礦企業、工業園區尚未配套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不得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相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流域內鄉(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相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流域幹流、主要一級支流沿岸行政村(建制村),根據當地實際,建設人工濕地、生態溝渠、生物濾池、微動力等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第二十九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控制和削減污染物進入水體,降低農業生產對流域水質的危害。
市、縣(區)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飼料添加劑
第三十條 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可養區。
禁養區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搬遷或者拆除。可養區內的畜禽養殖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級管控畜禽養殖規模,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市、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流域內自然地貌和文化遺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相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履行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職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未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在流域內鄉(鎮)交接斷面設立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組織開展水環境質量檢測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鄉(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並確保其正常運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可養區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流域內水電站不執行最小生態下泄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總裝機容量在五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處二十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原處罰數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流域內水庫從事投餌式網箱養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養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養殖設施,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相關縣(區)人民政府依法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養殖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流域生態破壞治理義務或者未達到治理標準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後仍達不到標準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治理,治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流域幹流為:棠口溪、霍童溪;主要一級支流為:赤溪、北溪、吳松溪、三澗溪、西山溪、金造溪、後壟溪、梅溪、前溪、雙溪、洋中溪、白玉溪、黛溪、金山溪、桃源溪等河流。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相關縣(區)包括:屏南縣、周寧縣、蕉城區。所稱相關鄉(鎮)包括:蕉城區八都鎮、九都鎮、赤溪鎮、霍童鎮、洪口鄉、虎貝鎮;屏南縣嶺下鄉、雙溪鎮、棠口鎮、壽山鄉、屏城鄉、甘棠鄉、熙嶺鄉、代溪鎮、古峰鎮;周寧縣李墩鎮、禮門鄉、鹹村鎮、瑪坑鄉。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今日記者從寧德市人大獲悉,《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經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批准,將於7月1日起施行。這是寧德市首部生態環境保護類法規。
寧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楊培欽就《條例》有關問題此前公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楊培欽說,霍童溪為福建省“五江三溪”之一,是寧德市獨立入海的第二大河流,沿線自然風光和人文名勝交相輝映,流域內水力、林業、生物、礦產和旅遊等自然資源十分豐富,具有重要的生態環境保護、傳統文化保護價值。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霍童溪流域生態保護面臨的形勢較為嚴峻,人民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此十分關注。一是流域內水電站達100多座,河段減水脫流問題突出,出現流域經常性乾涸;二是流域內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污水排放不達標;三是水電站庫區網箱養殖無序,影響水質;四是河道水域非法采砂採石嚴重;五是非法占用河道建房行為時有發生;六是流域內民眾對流域保護的自覺性和緊迫性認識還不夠到位,出現傾倒垃圾等現象。因此,根據霍童溪流域現狀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出台一部體現地域特色和可操作性強的流域保護條例,十分必要,意義重大。這部地方法規的制定出台,充分體現了寧德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積極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責任擔當和堅定決心。
2018年4月26日寧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條例(草案)》的議案,2018年6月、9月和11月,《條例》經寧德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第十五次和第十七次會議三次審議後表決通過。2019年3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全票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寧德市霍童溪流域保護條例>的決定》。
《條例》制定過程中,寧德市委高度重視,及時召開常委會會議專題進行研究審定。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注重發揮立法主導作用,金敏主任高度關注立法質量,從常委會審議到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等各個環節中,多次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常委會領導多次組織實地調研,先後召開立法座談會、協調會40餘場,委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專家論證會2次。同時,通過發函徵詢和上網公開等方式,廣泛聽取和收集市直有關部門、有關縣(市、區)政府、市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和水電企業的意見建議。據統計,共收到各方面意見建議380餘條。應該說,《條例》的制定經歷了充分醞釀、科學論證、徵求民意、反覆協商的過程,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
《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對霍童溪水域生態保護、陸域生態保護、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了地方政府是生態環境保護的主導者,在霍童溪流域保護工作中責無旁貸。《條例》確立了流域保護遵循政府主導、保護優先、綜合治理、生態補償的原則,明確市、縣、鄉三級在流域保護中的職責,強調市政府統一領導流域保護工作,設立流域保護專項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組織編制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建立健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和制定具體補償辦法,建立健全水電站退出機制等。明確流域內相關縣(區)政府職責。如,制定本行政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組織編制流域河道岸線及河岸生態保護藍線規劃,建設流域內鄉鎮污水和垃圾處理處置設施,依法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可養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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