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

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

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是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於2008年3月成立,2013年7月更名,自治區各金融監管部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地方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為副會長,證券、保險、小貸、擔保、基金、資產管理、大宗商品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點企業為會員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本會在自治區金融辦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直接領導下,承擔著自治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暨金融債權維護協調小組等日常工作。下設秘書處、信用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評級指導委員會、融資項目數據中心、金融幹部教育培訓中心和時代青年匯,負責運營和維護寧夏誠信網、寧夏金融網、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網、寧夏小貸網、寧夏擔保網、寧夏金融人才網。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
  • 外文名稱:Ningxia Financial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總部地點:寧夏銀川市解放西街361號(自治區人民政府機關大院東配樓304、305室)
  • 成立時間:2008年3月
  • 經營範圍:為各金融機構提供服務
  • 公司性質: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 公司口號:信用寧夏、誠信天下 信用建設 人人有責
  • 員工數:10人
  • 英文簡稱:NFCPA
  • 行政主管: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 業務主管: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工作辦公室
  • 登記證號:寧社證字第L640006624號
  • 簡稱:寧夏金融信用促進會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會員條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本會是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批示,於2008年3月成立,2013年7月更名,自治區各金融監管部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地方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為副會長,證券、保險、小貸、擔保、基金、資產管理、大宗商品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點企業為會員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本會在自治區金融辦和自治區民政廳的直接領導下,承擔著自治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暨金融債權維護協調小組等日常工作。下設秘書處、信用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評級指導委員會、融資項目數據中心、金融幹部教育培訓中心和時代青年匯,負責運營和維護寧夏誠信網、寧夏金融網、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網、寧夏小貸網、寧夏擔保網、寧夏金融人才網。

主要職責

(一)負責寧夏誠信網、寧夏金融網、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網、寧夏小貸網、寧夏擔保網和寧夏金融人才網站的運營和維護,開展金融信息、信用信息的徵集、整理、發布等工作,建立高效、快捷的金融、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爭取建立“寧夏信用信息資料庫及查詢系統”。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信用體系建設政策和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制定信用標準和管理規範,開展信用評級評價、信用認證、品牌推介等活動。
(三)負責全區金融信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引導企業合法誠信經營;推動信用經濟和信用產業發展,培育、規範信用服務市場。
(四)開展信用諮詢、教育培訓、交流等活動,為會員項目策劃、戰略合作、業務拓展、融資和商貿等經濟活動提供信用支持。
(五)開展金融信用狀況調研,加強與各地同行業組織的橫向聯繫,借鑑外省區信用建設的工作經驗,推動我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六)指導區內各專業社會團體開展信用建設活動,發揮促進會連結、溝通的橋樑紐帶作用,不定期舉辦信用論壇、信用研討會等活動。
(七)溝通協調新聞媒體,建立共享平台,推動金融和信用知識進機關、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做好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上市、重點企業的宣傳,打造和諧的經濟金融環境。
(八)承辦其他事項。

建設宗旨

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以推動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為核心,以寧夏誠信網、寧夏金融網、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網站為平台,整合信用資源,開展信用評級,建立政府、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查詢系統和信用評價評級體系,發展信用文化,培育信用產品,為打造“信用寧夏、誠信天下”、構建和諧社會共同奮鬥。

會員條例

會員權利
(一)獲得會員相關證、牌;
(二)參加本會開展的信用創建、評選、表彰等服務活動;
(三)享有本會的信用信息、資料和書刊等服務優先權;
(四)參加本會提供的相關培訓、成就展示、品牌推廣、諮詢交流和健康養生等活動;
(五)享有本會提供的資本運作、上市輔導、重組參股、融資理財、項目合作和創業拓展等資源支持;
(六)獲得“寧夏誠信網”、“寧夏金融網”、“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等網站的宣傳推廣平台支持;
(七)獲得《寧夏金融信用》雜誌相應版面宣傳;
(八)要求本會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的權力。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帶頭堅持誠實守信,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堅定的執行者和捍衛者;
(三)帶頭抵制商業欺詐、逃廢債務等違法失信行為,做遵紀守法的模範;
(四)帶頭遵守行業自律公約,做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行業典範;
(五)依法納稅,信守契約;
(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接受媒體、社會公眾和本會的監督,為自己與本會爭得榮譽;
(七)按照要求報送真實信用信息及有關資料,接受本會對其失信行為的處罰;
(八)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項服務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方面的服務
(一)為會員單位解讀經濟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協調促成有關合作項目;
(二)為會員單位經營管理決策提供經濟金融等方面的信息參考;
(三)為會員單位推介符合產業政策的經營項目,幫助會員單位爭取政策扶持。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教育培訓方面的服務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安理工大學短期業務培訓和中長期專升本、碩士(MBA、EMBA)學歷學位教育服務;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總裁班和專題培訓班服務;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金融方向(MBA、EMBA)考研課程輔導培訓;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資本運作、市場行銷、投資理財、商務禮儀、公務寫作等專業技能培訓;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信用管理師以及金融類資格證考前輔導。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貸款融資方面的服務
(一)通過協調銀行、證券、期貨、信託、保險、基金、金融租賃、股權交易、小貸、擔保等各類金融機構,為會員單位拓寬投融資渠道;
(二)為信用狀況良好且償債能力較強的會員單位協調辦理擔保和銀行授信;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上市輔導、股權交易、重組參股、融資理財、項目合作和創業拓展等資源支持。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市場拓展方面的服務
(一)定期舉辦銀企合作推介會、項目對接會、招商推介會;
(二)通過品牌評估,宣傳推薦會員單位產品;
(三)為會員提供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幫助企業開展網路線上行銷。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宣傳推廣方面的服務
(一)幫助會員單位協調權威媒體提供優惠價廣告宣傳、電視掛角和新聞媒體發布會、產品發布會、新品品鑑會等服務;
(二)在寧夏金融網、寧夏誠信網、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網、寧夏小貸網、寧夏擔保網、寧夏金融人才網和《寧夏金融信用》雜誌等媒體發布會員單位相關信息、最新動態、成就展示、招聘信息及品牌推廣和廣告宣傳服務;
(三)有網站的會員單位可申請並經促進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後,與促進會網站連結。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法規方面的服務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契約審閱、制度合法性審查等服務;
(二)為會員單位併購重組、公司改制、股權轉讓、投融資、債權債務清理等提供法律服務。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信用評價方面的服務
(一)協調國內全牌照信用評級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信用文化、信用產品和信用創建活動建議方案;
(二)指導會員單位開展信用評級評估、信用認證、品牌推廣等活動;
(三)引導會員加強自律誠信建設,優先推薦會員單位參加信用創建、評先等活動。
八、為會員單位提供最低消費折扣方面的服務
(一)在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網站提供機票、賓館、酒店查詢預訂服務;
(二)會員單位在國內星級賓館、餐飲等消費場所,憑促進會會員證享受最低消費折扣,銀川市包括悅海賓館、銀川國貿中心假日酒店、銀川凱賓斯基飯店、寧夏國際飯店、九洲國際飯店、虹橋大酒店等星級酒店。
九、為會員單位提供健康養生方面的服務
(一)會員單位可免費參加促進會舉辦的 “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大講堂”;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健康養生諮詢服務;
(三)憑促進會會員證在有關健康養生館(堂)辦理優惠診療卡。
十、為會員單位提供網站建設、編印等方面的服務
(一)為會員單位提供網頁製作、微信平台搭建、運營維護等方面的服務;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編撰、排版、設計、印刷等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寧夏金融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會
英文譯名:Ningxia Financial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其英文簡稱為NFC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金融機構、上市公司、重點企業和有一定信用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跨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指導,以推動金融業信用體系建設為核心,弘揚誠實守信的道德觀念,促進金融業信用體系的建立健全和信用環境的培育,推動信用經濟和信用產業發展,為打造“信用寧夏”、構建和諧社會共同奮鬥。
第四條 本會受國家法律保護,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住所在自治區人民政府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負責寧夏金融誠信網、寧夏金融網的運營和維護,開展金融領域信用信息的徵集、整理、發布等工作,建立高效、快捷的金融、信用信息服務平台。依法建立“寧夏金融信用信息資料庫及查詢系統”。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業信用體系建設政策和長遠規劃、年度計畫,制定信用標準和管理規範,開展信用評級評價、信用認證、品牌推介等活動。
(三)負責全區金融業信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引導企業合法誠信經營;推動信用經濟和信用產業發展,培育、規範信用服務市場。
(四)開展信用諮詢、培訓、交流等活動,為會員項目策劃、戰略合作、業務拓展、融資和商貿等經濟活動提供信用支持。
(五)開展金融業信用狀況調研,加強與各地同行業組織的橫向聯繫,借鑑外省區信用建設的工作經驗,推動我區金融業信用體系建設。
(六)指導區內各專業社會團體開展信用建設活動,發揮促進會連結、溝通的橋樑紐帶作用,不定期舉辦信用論壇、信用研討會等活動。
(七)溝通協調新聞媒體,建立共享平台,推動金融和信用知識進機關、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做好對銀行、證券、保險以及上市、重點企業的宣傳,打造和諧的經濟金融環境。
(八)承辦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
1、金融機構、上市公司、重點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等;
2、獲得國家、區、市(縣)主管部門或信用評級機構頒發的信用等級證書的企業單位;
3、在本行業和社會上有一定影響,有較高信用度的企事業單位;
4、其他有一定信用度的企事業單位;
5、與信用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和其他社團組織。
(四)個人會員:從事信用研究、教學的專家、教授,專職信用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志於信用建設的有關人員,有一定信用度的個人。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附單位或個人情況簡介);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信用建設和服務活動;
(三)獲得本會的信用信息、資料和書刊等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提高信用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提供自己的真實信用信息;
(七)以自身良好的信用行為參與社會各種活動,為自己和本會爭得信譽。
第十三條 對會員資格實行嚴格的準入、淘汰和年檢制度。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牌匾。如果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違反職業道德或違法行為,視情節輕重,由本會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撤消會員資格等處分,並對有嚴重失信、違法行為的列入黑名單,在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或授權秘書處代行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等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信用高;
(二)熟悉信用業務;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受常務理事會委託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代表本會處理日常政務、事務;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第二十八條 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組成本會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吸收會員。
第二十九條 根據實際需要,適時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接受本會的領導,按本會章程和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的贊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常務理事單位:8000元/年,理事單位:6000元/年,會員單位:2000元/年,小微企業會員單位:8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一三年七月十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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