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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和《自治區商務廳等7部門關於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寧商發〔2022〕33號)等檔案精神,充分發揮寧夏老字號在商貿流通、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範引領作用,根據《中華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結合我區老字號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寧夏老字號,是指註冊地在寧夏行政區域內,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製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行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註冊商標等)。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牽頭負責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工作,會同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市場監管廳、文物、智慧財產權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品牌認定為寧夏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寧夏老字號企業,建立寧夏老字號名錄。
各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相關工作,實施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政策。
第四條 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遵循“自願申報、自主創建、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以企業為主體,創建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範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文化、傳承、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經營、行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堅持綠色發展、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示範條件
第六條 寧夏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徵;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範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讚譽。
第七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持續正常經營的企業;
(二)依法擁有與寧夏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寧夏老字號相一致的註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傳承關係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1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製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行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申報和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安排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按照自願原則和有關規定,應在規定日期內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寧夏老字號申報表
(二)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三)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四)老字號註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檔案;
(五)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六)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經營管理、創新發展和綠色發展等方面的介紹材料;
(八)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九)針對上述材料並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十)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寧夏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流程。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發布開展寧夏老字號認定的通知。
(二)企業申報。申請企業在通知規定期限內如實填報企業情況,提交真實、有效、完整的證明材料,並將申請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
(三)縣級初審。縣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條件的,上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四)市級推薦。市級商務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研究論證,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向自治區商務廳提出推薦名單和意見。
(五)區級評議。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大數據查詢等形式,對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提出擬認定的寧夏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六)社會公示。自治區商務廳在部門官方網站上對擬認定的寧夏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提出異議,並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自治區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後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覆核。
(七)做出決定。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列入寧夏老字號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由自治區商務廳依據本辦法授予寧夏老字號標識使用權、頒發寧夏老字號牌匾。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第十一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屬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標誌,自治區商務廳統一製作和頒發寧夏老字號牌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製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寧夏老字號企業可依據《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使用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註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申請後,應當在30日內按照寧夏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商務廳。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自治區商務廳收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後進行覆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並通過自治區商務廳網站公布覆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三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經營情況,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送自治區商務廳(上市公司可在財務報表公布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程式上報)。
第十四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後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及時報送經營情況的;
(三)寧夏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文物保護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五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自治區商務廳暫停其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自治區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作出暫停其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並責令其於3個月內完成整改。
(一)被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質量問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擾亂市場秩序,造成一定負面社會影響,損害寧夏老字號形象的;
(三)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企業整改完成後,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自治區商務廳。自治區商務廳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十六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自治區商務廳將其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自治區商務廳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註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嚴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寧夏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後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寧夏老字號和寧夏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第十七條 自治區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寧夏老字號開展覆核。對覆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寧夏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收回寧夏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優先推薦經營狀況良好、示範作用明顯的寧夏老字號企業申報中華老字號。
第十八條 自治區商務廳作出暫停或收回寧夏老字號標識使用權、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自治區商務廳網站向社會公布。被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寧夏老字號。
第十九條 被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的,其經營主體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寧夏老字號官方標識和牌匾,並負責清理、銷毀和註銷其使用的有關寧夏老字號標識,不得以寧夏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並退回原有牌匾。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條 已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自動認定為寧夏老字號,並納入相應管理。優先推薦寧夏老字號參加中華老字號的申報、認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獲得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寧夏老字號,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覆核。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寧夏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寧夏老字號”認定規範〉的通知》(寧商發〔2018〕12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屬檔案
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寧夏老字號信譽,加強對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範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自治區商務廳對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適用於自治區商務廳認定的寧夏老字號及寧夏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寧夏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寧夏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屬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所有,由標準圖形和“寧夏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寧夏老字號”2色標識。“寧夏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型、標準色彩、標準組合及與商標的組合使用方式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及網際網路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寧夏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只能用於與獲得寧夏老字號稱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不得擴大使用範圍。同時,應符合《商標法》《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第九條 寧夏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迭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自治區商務廳統一製作和頒發寧夏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製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寧夏老字號牌匾不得複製。
第十二條 寧夏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於寧夏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自治區商務廳移出寧夏老字號名錄並收回寧夏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寧夏老字號標識,並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寧夏老字號標識;寧夏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自治區商務廳統一註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寧夏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後,寧夏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規定報自治區商務廳備案。
發布信息
2023年10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市場監督管理廳聯合制定了《寧夏老字號示範創建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