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紅寺堡寧南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Ningxia Volunteer Association
協會簡介,主要任務,價值意義,協會會員,最高機關,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寧夏紅寺堡寧南(寧夏南部山區簡稱)志願者協會(英文名寧南志願者協會Ningxia Volunteer Association,簡稱NVA)成立於2015年08月01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希望工程助學事業的寧夏在全國各地高校大學生組成的省級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大學生志願者組織和地區性的專業、行業大學生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區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寧夏籍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提高大學生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主要任務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大學生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寧南山區助學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公益寧夏愛心滿寧南培養大學生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愛心滿寧南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寧南貧困學生提供服務;培訓紅寺堡地區大學生志願者;開展與國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價值意義
志願者(volunteer)一詞來源於拉丁文中的“voluntas”,意為“意願”。對於這一概念,我國大陸和港台地區由於對volunteer的譯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國大陸地區一般稱為志願者;香港稱之為義工;台灣地區稱之為志工),但實質內容基本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志願者是自願貢獻個人時間和精力,在不計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服務的人員。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則是任何人自願貢獻時間和精力,在不為物質報酬的前提下為推動人類發展、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而提供的服務。
在中國,志願服務是伴隨改革開放產生的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後期開始推動志願者和青年志願者建設,90年代開始發起“中國志願者行動”,2015年08月中國寧南志願者協會正式成立,成為目前紅寺堡最大的志願、愛心助學組織。志願服務作為一種高尚的社會行為和一項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在彌補政府資源不足、愛心滿世界維護社會安全穩定、服務經濟建設與社會道德構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對社會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傳遞愛心,傳播文明。志願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也傳遞了愛心,傳播了文明,這種“愛心”和“文明”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二是有助於建立和諧社會。 志願工作,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減低 彼此間的疏遠感,促進社會和諧;三是促進社會進步。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志願工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對志願者個人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奉獻社會。公益中國愛心滿世界志願者通過參與志願工作,有機會為社會出力,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二是豐富生活體驗。志願者利用閒余時間,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加深對社會的認識,這對志願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三是提供學習的機會。志願者 在參與志願工作過程中,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學習新知識、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
服務對象而言,志願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一是接受個人化服務。志願者服務,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二是幫助融入社會,增強歸屬感。通過志願者服務,能有效地 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增強他們對人、對社會的信心,同時,志願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協會會員
寧南志願者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現有團體會員1 個,個人會員124個。
最高機關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兩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地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負責協會常務工作。協會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隊長兩人, 管理員若干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寧南(寧夏南部山區簡稱)志願者協會英文名寧南志願者協會
Ningxia Volunteer Association,簡稱NVA成立於2015年08月01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希望工程助學事業的寧夏在全國各地高校大學生組成的省級地區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志願者組織和地區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區性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紅寺堡地區和寧南山區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志願者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巨大的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共青團中央、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寧夏紅寺堡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 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大學生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養大學生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
(四) 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寧南山區助學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 為寧南山區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紅寺堡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 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寧夏各地、各類大學生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 開展與國內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志願者組織和地區的專業、行業大學生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兩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且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部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管理員、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 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隊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隊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隊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3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全體成員以及有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