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信息
寧夏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是自治區商務廳和民政廳批准成立的社團法人單位,
業務隸屬於自治區商務廳物流促進處主管,是寧夏物流業和服務業的省級行業協會組織。業務範圍為: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政策法規和標準研究,統計調查,人才引進和培養,信息平台建設,編輯會刊,諮詢服務,促進現代物流與服務業發展。住所為:銀川市興慶區民族北街藍泰廣場十樓1008室。
業務範圍
(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物流、採購分銷與商品流通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市場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二)配合政府部門制定並監督執行全區物流方面的行規行約,開展全區社會物流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行業物流與採購數據,掌握全區物流行業發展水平,幫助企業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組織實施行業發展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政策等建設性意見,並參與有關活動。(四)組織開展物流信息化與電子商務技術與政策研究,推動物流企業信息化建設與區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設,不斷提升行業信息化水平。
(五)宣傳推廣國家有關物流行業的相關標準,根據有關部門的授權做好企業貫徹相關標準的培訓、評估、評價等相關工作。
(六)研究物流與商貿流通產業發展建設規劃,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抓好物流與採購市場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七)組織現代物流理論、流通經濟理論、電子商務、政府與企業採購相關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和流通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八)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內引外聯,根據授權依法組織開展行業人才培訓及認證工作,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九)組織會員區內外考察,組織召開物流業相關技術與產品展示、新聞發布、經貿洽談等活動,促進會員開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電子商務、加工配送、政府採購、連鎖經營、代理制以及供應鏈管理、物聯網、雲計算等新型服務方式的發展。
(十)調查研究全區物流行業發展狀況,幫助物流企業申請相關扶持政策,解決物流企業與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十一)整合行業資源,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和影響的各種社會活動,推動寧夏物流產業做大做強。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領導班子
會員部
本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聯合會秘書處備案。
寧夏各市縣區各類經濟成分、各種流通形式的物流、倉儲、採購與分銷企業,生產資料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專業社團或個人,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含電子郵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聯合會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或電子版證書);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以及會員間服務的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統計信息。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本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予以除名。
入會事項
一、 入會條件
凡承認《寧夏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章程》,自願按照章程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在寧夏從事物流或採購相關業務的企業,與物流與採購業務相關的社團、大中專院校和科研單位,均可申請入會。
二、 入會程式
(一)按要求填寫《寧夏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入會申請表》並加蓋公章,另附企業營業執照、社團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機構信用代碼證掃描電子版各一份,單位簡介,會員單位代表、指定聯絡員簡介。紙質原件一併郵寄或傳真協會秘書處;
(二)秘書處收到入會資料進行核准錄入後,按程式報批;
(三)經批准後,由秘書處通知會員單位按通知提供的賬號和會費標準,將當年會費匯入我會(請務必認真核對賬號);
(四)收到會費後,我會出具正式收據,向會員單位頒發會員證書和會員標牌;
三、員提供的服務協會為會
(一)免費提供協會會刊(《寧夏物流與採購》)DM雜誌和電子雜誌。
(二)免費提供“企業入口網站+自營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寧夏省級物流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客戶端和後台技術服務。
(三)免費為會員單位培訓電子商務專員和
物流信息平台操作員,指導企業利用網際網路和協會提供的雲服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品牌推廣等業務。
(四)免費為會員單位提供行業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專家開展相關標準的培訓和政策解讀,服務於企業的標準化建設。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政策信息,組織企業開展科技研發和項目建設,指導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政府對現代物流和服務業的扶持項目,幫助符合條件的會員單位爭取項目扶持資金。
(六)組織專家為會員企業提供管理諮詢和診斷,指導企業實施信息化建設,開展“兩化融合”和“轉型升級”工作,提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七)根據會員單位的採購需求和市場資源,組織會員相互間商品購銷或服務業務的撮合,會員單位可享受會員間的誠信交易和市場最低優惠價。
(八)組織開展各種培訓、研討會、展覽會以及出國(境)考察活動,會員單位可享受價格優惠。
(九)接受會員單位的委託,組織相關專家為企業的經營活動提供物流技術方案和諮詢服務,幫助企業解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
(十)協會吸收各類金融投資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區內外大中專院校和各行業專家資源,搭建物流行業金融服務專業委員會、人力資源專業委員會、技術裝備專業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等專業服務機構,滿足物流行業發展和會員企業成長壯大過程中,對資金、人才、技術裝備、市場信息等各類資源的需求,幫助企業實現健康、規範、可持續發展。
四、會費標準及交費時間
(一)會費標準
凡加入本會的會員均應按規定繳納會費,會員單位按照在協會組織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實行級差會費收取制度。
(1)會長單位年度會費30000元。(2)副會長單位年度會費20000元。
(3)理事單位年度會費10000元。
(4)普通會員年度會費500元。
(二)交費時間
第一次辦理繳費手續是在接到秘書處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以後每年的會費在每年的5月1日前繳納,聯合會收到會費後應按規定開具會費收據。
聯合會章程
寧夏物流與採購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寧夏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簡稱寧物聯),英文譯名:LOGISTICS&PURCHASING FEDERATION OF NINGXIA,縮寫:LPF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從事物流運輸、倉儲、配送、採購分銷與生產資料流通的企業以及相關業務的教學、科研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全區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進我區物流、採購分銷事業和生產資料流通的改革和發展,更好地為我區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服務。
第五條 本聯合會所在地:寧夏銀川市鳳凰北街640號,寧夏中小商貿流通企業服務平台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是:
(一)貫徹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物流、採購分銷與商品流通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市場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組織社會資源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二)配合政府部門制定並監督執行全區物流方面的行規行約,開展全區社會物流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行業物流與採購數據,掌握全區物流行業發展水平,幫助企業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組織實施行業發展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政策等建設性意見,並參與有關活動。
(四)組織開展物流信息化與
電子商務技術與政策研究,推動物流企業信息化建設與區域物流信息平台建設,不斷提升行業信息化水平。
(五)宣傳推廣國家有關物流行業的相關標準,根據有關部門的授權做好企業貫徹相關標準的培訓、評估、評價等相關工作。
(六)研究物流與商貿流通產業發展建設規劃,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抓好物流與採購市場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
(七)組織現代物流理論、流通經濟理論、電子商務、政府與企業採購相關理論與實務的研究,舉辦各種類型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促進現代物流理論和流通經濟理論水平的提高。
(八)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內引外聯,根據授權依法組織開展行業人才培訓及認證工作,提高行業隊伍素質。
(九)組織會員區內外考察,組織召開物流業相關技術與產品展示、新聞發布、經貿洽談等活動,促進會員開展對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電子商務、加工配送、政府採購、連鎖經營、代理制以及供應鏈管理、物聯網、雲計算等新型服務方式的發展。
(十)調查研究全區物流行業發展狀況,幫助物流企業申請相關扶持政策,解決物流企業與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
(十一)整合行業資源,組織發展行業的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和影響的各種社會活動,推動寧夏物流產業做大做強。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接替,並及時通知聯合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寧夏各市縣區各類經濟成分、各種流通形式的物流、倉儲、採購與分銷企業,生產資料批發市場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專業社團或個人,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含電子郵件);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聯合會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或電子版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以及會員間服務的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統計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又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本會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等;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50名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單位的代表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制定協會工作計畫,討論研究行業有關重大問題;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討論決定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遠程視頻會議、電話會議、網際網路平台線上討論等通訊方式召開並表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由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堅定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物流、採購分銷與商品流通相關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七)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日常經費收支;
(五)代表本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屬於社會捐贈和資助的,還要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關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由於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4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秘書處。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2015年6月2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