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會員企業註冊資本15億元左右,年產值達40億元以上,上交稅費逾6000萬元,安排下崗職工、復退軍人、殘疾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5000餘人。 商會自成立後,把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會員素質,提升商會影響力、凝聚力作為基礎,注重加強團結協作和交流、溝通,把圍繞自治區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務會員,促進會員企業發展作為首要任務,注重發揮會員優勢,努力引導會員發展經濟,誠信守法,力求把商會辦成在寧企業創業發展的家園和廣大會員的娘家。 2010年12月,銀川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授予我會“優秀商會” 稱號,2011年6月被自治區民政廳評為“全區先進社會組織”。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寧夏江蘇商會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由江蘇在寧企業、寧夏在蘇企業及有關團體,本著友好互助,平等協商的原則,自願發起、自願參加、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擁護黨的領導,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積極開展政治、經濟、聯誼等活動,促進會員之間溝通和交流,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訴求,以和諧、創新、發展、突破為重心,共創合作共贏的新局面。第四條 本會一切活動以本《章程》為準則,堅持
民主集中制原則,自覺接受寧夏工商聯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
江蘇省工商聯對商會的工作指導,充分發揮商會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地位和監督作用。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銀川市金鳳區新昌西路紫金花商務中心B座19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業務範圍:信息溝通、合作交流、經貿展示、諮詢培訓、協調關係、參觀學習、組織商務活動、維護合法權益等第七條 主要工作任務:1、組織各種活動,總結交流經驗,開展各類培訓,研究市場動態,聯誼交流學習,促進優勢互補,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的影響力。2、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加強寧蘇間的交流合作,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招商引資,增進交流,提高會員的凝聚力。3、辦好商會網站和會刊,提供信息資訊服務,宣傳企業經驗,報導企業形象,擴大企業影響,提高
企業知名度。4、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好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幫助會員排憂解難。5、倡導會員企業積極參與兩地區的公益事業活動,為貧困地區和困難群體多做有益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起表率作用。6、協助在寧會員企業解決突發性困難和本會能夠幫助解決的其它問題。7、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事宜。8、興辦、管理商會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第九條 凡江蘇籍人士在寧夏投資、創辦、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民營企業,在寧夏創業的江蘇籍企業;在江蘇投資經營以及有合作項目、經貿或商務往來密切的寧夏本地企業,熱心於促進寧蘇兩地經貿合作的團體,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遵守商會紀律,自願繳納會費,履行會員義務,均可加入本會。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一)提交入會申請表一份(附大一寸彩照3張)。(二)經會長辦公會審核後批准。(三)繳納會費。(四)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第十一條 本會設顧問及榮譽會長若干名,本會理事會可聘任有威望的社會各界人士或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海內外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藝術家等為本會顧問,對特別有影響力,有極大貢獻的可聘任為名譽會長。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在本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三)有權請求本會協調或解決有關投資項目和發展企業等方面的有關問題。(四)有權得到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和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五)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服務。(六)有權要求商會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七)有自願退出本會的權利。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三)積極向本會提供信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四)積極協助本會開發市場,籌措企業的資金。(五)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六)按照會費交納辦法按時交納會費。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給本會造成嚴重後果的,經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審議決定本會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本會會長為理事會召集人。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二)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四)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五)審批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六)聘任顧問和名譽會長(七)審議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的決定。(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二)熱愛商會工作並有一定經濟實力。(三)有較高威信和影響。(四)有組織領導工作能力。(五)身體健康。(六)未受過管制以上刑事處罰和剝奪政治權利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八)秘書長為專職,除具備上述條件外,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水平,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備案和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為商會會長。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開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落實情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和決定。(四)領導和主持本會工作(會長不在時,由會長指定常務副會長主持本會工作)。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本會開展工作,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並向理事會報告、備案。(二)提請理事會審議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增補方案。(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五)制定本會各項管理制度。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也可由常務副會長召集主持召開(會後由常務副會長向會長匯報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會長辦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可派代表參加,不能因為未參加會議拒絕執行會議決議。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但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辦公會批准聘任。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的職責(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二)負責制定本會具體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三)負責組織本會各項活動,開展日常工作。(四)負責本會對外聯絡工作。(五)負責協調或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切實做好服務工作。(六)負責制定商會的各項管理制度,報會長辦公會批准後執行,規範管理商會的各類資料、檔案工作。(七)負責編印定期或不定期的《塞上蘇商》雜誌和商會簡報。(八)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和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工作報告。(九)指導並協助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十)按照理事會的部署,負責會員大會的籌備工作。(十一)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商會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內部監督機構,監事會由主任、副主任、監事各一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監督商會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罷免; 2、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有權對本會的財務開支進行內部審計,負責向會員大會和理事會作商會財務狀況報告; 3、監督檢查商會秘書處執行決議和規章制度情況,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一)會費收入(按國家有關規章收繳)。(二)捐贈、贊助的資金。(三)本會辦實體企業的收入。(四)開發有償服務項目的收入。(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一)本會辦公費的支出。(二)本會按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開展各項活動的費用支出。(三)公益事業費用支出。(四)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酬等支出。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本會領導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政府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和社會公布。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應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財務進行審計。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所有會員都有提請修改章程的權利,如認為需修改,應說明修改條款、內容和原因,書面提交理事會,也可通過會員代表提交。第四十二條 修改章程提議,經理事會審核、論證表決通過後再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同意並報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和登記備案等部門審查同意。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完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6日首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理事會。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所獲榮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