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成立於1994年4月,是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民政局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性社會團體。主要從事理論、政策研究,學術、經驗交流,業務、人才培訓,信息、諮詢服務,學者自願組成的工程造價行業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 所屬地區:寧夏
  • 類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 屬性:協會
領導成員,協會章程,工程造價管理意義,

領導成員

理事長:耿一波
秘書長:耿一波(兼)
副理事長:葉容生 、劉廣南、孫惠金、蘭德卿
副秘書長:葉容生(兼)、靳麗

協會章程

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全稱為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簡稱寧夏工程造價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單位及具有註冊資格的造價工程師及資深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區性社會團體,是對外代表造價工程師和工程造價諮詢服務的行業性組織。經建設廳同意,民政廳核准登記,本協會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政府和會員服務。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應工程造價行業和會員的建議和訴求,規範工程造價行業諮詢行業行為,引導會員遵守執業準則,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廳、社團登記機關、寧夏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址設寧夏銀川市解放西街103號(寧夏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政府關於造價管理工作的措施,研究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改革、行業發展、行業政策、市場準入制度及行業規範等理論與實踐問題;
(二)探討提高政府和業主項目投資效益、科學預測和控制工程造價,促進現代化管理技術在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運用,向自治區行政部門提供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工程造價諮詢行業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準則、諮詢業務操作規程等行規行約,推動工程造價行業誠信建設,開展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質量檢查等活動,建立和完善工程造價行業自律機制;
(四)建立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系統,編輯、出版有關工程造價方面的刊物和參考資料,組織交流和推廣先進工程造價諮詢經驗,舉辦有關職業培訓和國內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研討活動;
(五)在工程造價諮詢活動中,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解決會員和行業間的有關問題,受理關於工程造價諮詢執業違規的投訴,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並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單位和工程造價諮詢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六)組織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和工程造價管理的單位;
(四)造價工程師及工程造價領域中的資深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並報協會備案;
(三)個人會員同時須有2名本協會會員介紹,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並報協會備案
(四)由協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可優惠獲取協會編輯的書刊和信息資料等;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區內外業務培訓;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並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嚴重違反本章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五、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面有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工程造價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力的刑事處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必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廳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贊助;
(三)政府或有關部門委託的專項研究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建設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的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寧夏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寧夏建設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九年一月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工程造價管理意義

建築工程造價管理在一個項目投資的重要環節,所以工程造價管理意義重大。我國是一個資源相對缺乏的開發中國家,為了保持適當的發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設資金,而籌措資金很不容易也很有限。因此,從這一基本國情出發,如何有效地利用投入建設工程的人力、物力、財力,以儘量少的勞動和物質消耗,取得較高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保持我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就成為十分重要的問題。工程造價管理的目的不僅在於控制項目投資不超過批准的造價限額,更在於堅持倡導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方針,從國家的整體利益出發,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最大投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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