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麻黃草管理,防止麻黃草流入製毒渠道,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1年7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7月1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鹹 輝
2021年7月29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麻黃草管理,防止麻黃草流入製毒渠道,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黃草採集、交易、運輸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麻黃草,是指可以用於提煉加工麻黃素、偽麻黃素等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植物。
第四條 自治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麻黃草採集證許可等相關工作;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麻黃草收購許可等相關工作;公安機關負責麻黃草運輸管理有關工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使用麻黃草作為原料的藥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麻黃草管理工作的宣傳,讓公眾廣泛知曉非法採集、買賣、運輸麻黃草可能帶來的社會危害性,引導公眾自覺遵守麻黃草管理有關規定。
第六條 禁止非法採集、買賣、運輸麻黃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轉讓、出租、出借麻黃草採集證和收購許可證。
第二章 採集管理
第七條 自治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麻黃草年度採集計畫,按照自治區麻黃草資源分布情況,向各麻黃草資源分布的縣(市、區)分別下達麻黃草年度計畫採集量,按照計畫採集量確定種植面積。
各麻黃草資源分布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麻黃草年度採集計畫,按照確定的面積進行種植,並將本行政區域內麻黃草種植和採集情況,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第八條 採集麻黃草應當辦理採集證。申請採集麻黃草,應當經採集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頒發採集證。
自治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麻黃草年度採集計畫和自治區麻黃草年度計畫採集總量頒發採集證,不得超過麻黃草年度計畫採集量頒發採集證。
第九條 採集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採集證規定的採集區域、採集量、時間等進行採集,不得超過採集證載明的採集量採集麻黃草。
禁止跨省、縣(市、區)、鄉鎮採集麻黃草,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權或者承包的麻黃草種植地採集麻黃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採集證採集和出售麻黃草。
第十條 麻黃草採集量應當與採集證載明的採集量保持一致。
採集證持有人出售麻黃草應當查驗購買人的收購許可證,並按照採集證載明的採集量出售。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一條 收購麻黃草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麻黃草。
收購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購區域、經營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 申請收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具備固定專用、與麻黃草收購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儲存設施,且儲存區域具備必要的安全監控和防盜防火裝置;
(三)制定麻黃草購銷、出入庫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具有針對麻黃草丟失及流向異常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
(四)具備必要的中藥材質量管理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頒發收購許可證。
縣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簽署意見報設區的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取得收購許可證的企業開展麻黃草交易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收購許可證載明的收購區域、經營範圍收購,不得收購無採集證和超過採集證載明的採集量採集的麻黃草;
(二)查驗麻黃草出售者的採集證,按照採集證載明的數量收購;
(三)銷售對象應當是直接以麻黃草作為原料的藥品生產企業;
(四)建立麻黃草出入庫和購銷台賬記錄,做到賬貨相符,並至少保存2年。
第十五條 自治區境外企業在自治區境內進行跨省收購麻黃草的,應當持有企業所在地省份頒發的合法有效的麻黃草收購許可證,並遵守自治區麻黃草交易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取得收購許可證的單位申請出口麻黃草的,依照國家關於麻黃草出口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根據麻黃草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在交通要道、公路出入口等地進行檢查,對沒有採集證或者收購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檔案以及不能說明合法用途運輸麻黃草的,依法予以扣押審查。
第十八條 麻黃草承運人在麻黃草起運時,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於起運地現場監督和記錄麻黃草運輸數量、運輸人員、始發地、目的地及行車路線等相關運輸信息。
第十九條 麻黃草承運人應當做好運輸途中的防護措施,防止麻黃草流失,保持運輸始發地數量與運輸目的地數量一致。
麻黃草承運人不得倒賣運輸的麻黃草,不得少報多拉麻黃草數量。
第二十條 自治區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建立省際間麻黃草購銷和運輸等工作協作機制,及時與外省份公安機關通報、核實和共享麻黃草交易相關信息,協調督促自治區境內各麻黃草資源分布的縣(市、區)公安機關做好自治區境外企業跨省麻黃草交易相關管理與服務工作,協調處理麻黃草省際交易和運輸中的問題。
第五章 監督與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安、林業草原、工業和信息化、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實行麻黃草採集、收購許可和銷售等流向監控、運輸核查、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麻黃草管理信息平台,對麻黃草的採集、買賣、運輸全過程實行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開展麻黃草監督檢查或者聯合執法,加強麻黃草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林業草原、工業和信息化、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暢通辦理麻黃草交易相關工作渠道,為麻黃草交易活動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林業草原、工業和信息化、藥品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在進行麻黃草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驗相關證照、查看現場、查閱和複製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詢問當事人、進行拍照、攝像等取證活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二十四條 鼓勵舉報涉及麻黃草製毒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打擊利用麻黃草製毒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發生麻黃草被盜、被搶或者其他流入製毒渠道的,案發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報告或者有證據證明麻黃草可能流入製毒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有關部門應當配合開展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採集、買賣、運輸麻黃草的,由林業草原、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塗改、偽造、倒賣、轉讓、出租、出借麻黃草採集證或者收購許可證的,由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麻黃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麻黃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麻黃草管理辦法》已由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21年10月1日實施。這一辦法將有效堵住麻黃草流入製毒渠道的管理漏洞。
  麻黃草是一種可以用於提煉加工麻黃素、偽麻黃素等易製毒化學品的原植物。寧夏是國內麻黃草主產區之一,全區種植面積9000餘畝,年產近4000噸。近年來公安機關已發現多起麻黃草來源於寧夏的製毒案件。為加強對麻黃草的監管,寧夏禁毒辦牽頭多家部門聯合制定了這一管理辦法。
  辦法規定,自治區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麻黃草年度採集計畫,向各麻黃草資源分布的縣(市、區)分別下達麻黃草年度計畫採集量,按照計畫採集量確定種植面積。採集麻黃草應當辦理採集證,採集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採集證規定的採集區域、採集量、時間等進行採集。收購麻黃草同樣需辦理收購許可證,收購許可證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頒發。企業在收購麻黃草時要查驗麻黃草出售者的採集證,按照採集證載明的數量收購。運輸階段,麻黃草承運人在起運時,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於起運地現場監督和記錄麻黃草運輸數量、運輸人員、始發地、目的地及行車路線等相關運輸信息。
  辦法還規定,對非法採集、買賣、運輸麻黃草的,由林業草原、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予以沒收,並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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