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

《內蒙古》是為了加強麻黃草資源管理,制止濫挖麻黃草,合理規劃利用麻黃草資源,嚴防麻黃草流入製毒渠道,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禁毒條例》精神,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於2023年5月1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2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
  • 發文字號:內工信消工字〔2023〕216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工信消工字〔2023〕216號
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禁毒條例》,自治區工信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5月12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麻黃草資源管理,制止濫挖麻黃草,合理規劃利用麻黃草資源,嚴防麻黃草流入製毒渠道,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禁毒條例》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所有從事麻黃草收購的組織。
第三條  收購麻黃草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收購麻黃草。
第四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轉讓、出租、出借麻黃草收購許可證。
第二章  收購許可證的申請、審查與發放
第六條  麻黃草收購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購單位名稱、經營範圍、收購區域、發證時間、發證單位、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七條  申請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固定專用、與麻黃草收購規模相適應的儲存設施,且儲存區域具備必要的安全監控和防盜防火裝置;
(二)制定麻黃草購銷、出入庫管理和崗位責任制度,具有針對麻黃草丟失及流向異常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
(三)具備必要的中藥材質量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須提供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中藥材質量管理人員資質證書複印件、儲存設施證明檔案等佐證材料。
第九條  初次申請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須經當地旗縣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初審、盟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通過,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覆核後統一發放麻黃草收購許可證。
第三章  收購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每年7月份對取得麻黃草收購許可證單位的麻黃草收購、銷售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換髮麻黃草收購許可證。
第十一條  取得麻黃草收購許可證的單位開展麻黃草收購、銷售活動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在收購許可證規定的收購區域範圍內收購,必須向麻黃草採集證的持有者收購,對無證或者超過核定採挖量採挖的麻黃草一律不得收購。
(二)建立麻黃草出入庫和購銷台賬記錄,做到帳貨相符,並至少保存三年。
(三)進行麻黃草銷售時應當嚴格審核購買單位的資質,只能將麻黃草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
第十二條  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本地區持證企業上年度麻黃草收購、供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總結,並於6月底前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三條  麻黃草收購單位發生違法違規、不服從監管等行為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區外企業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跨省收購麻黃草的,應當持有企業所在地省份頒發的合法有效的麻黃草收購許可證,並遵守自治區麻黃草收購相關管理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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