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外派持因私普通護照勞務人員出國審批的暫行辦法》在1992.12.16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外派持因私普通護照勞務人員出國審批的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2月16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第一條 為適應本自治區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外派持因私普通護照勞務人員出國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和辦理護照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外派勞務人員中的工人、農民和一般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勞務人員),除為執行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外簽訂協定、外派單位對外簽訂契約成建制的選派及有關國家與地區要求持因公普通護照的勞務人員外,其他均可按本暫行辦法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第三條 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廳是全區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外派勞務人員的審批,並出具出國任務批件。
第四條 持因私普通護照外派勞務人員的出國政審手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營、集體企業職工,由其所在企業負責政治審查,並出具政審材料。
(二)城鎮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待業人員由本人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理處進行政治審查,並出具政審材料。
(三)農民、漁民、牧民、個體勞動者由本人居住地或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進行政治審查,並出具政審材料。
(四)鄉鎮企業職工由其主管部門進行政治審查,並出具政審材料。
以上外派勞務人員的政審材料,送交有關外派單位複審,並由外派單位出具政審材料。
第五條 辦理外派勞務人員因私普通護照,必須由外派單位向公安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出國護照、簽證事項表。
(二)出國任務批件。
(三)出國人員政審批件。
(四)外派單位的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五)有關國家和地區有關部門頒發的允許入境檔案。
(六)前往國家或地區有關簽約單位或聘用人的契約或聘用證明。
第六條 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後,方可辦理出國手續。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偽造、轉讓、出售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和倒賣護照等違法活動。違者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