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臨時經營營業稅徵收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臨時經營營業稅徵收規定》在1991.04.29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臨時經營營業稅徵收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4.29
  • 實施時間:1991.06.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和國家稅收政策,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臨時經營營業稅徵收範圍及稅率:
(一)凡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單位和個人,在自治區境內經營營業稅徵收範圍的業務,均為臨時經營糧、油、瓜、果、菜、肉、禽、蛋八種農副產品的,按其營業收入依照百分之八的稅率徵收稅。
(二)未在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外銷商品稅收管理證明”而離開所在地經營的固定工商業戶,在經營地按臨時經營繳納營業稅。
第三條 臨時經營營業稅起征點為每次或者每日營業收入額三十元,不滿三十元的,免徵營業稅;對整批商品總值達到起征點而分次銷售的,按分次銷售收入額,依據本規定稅率計算稅額。
第四條 對按本規定徵稅,稅收負擔低於固定工商業戶的,可以適當加成或者加倍徵收,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徵收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同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第六條 已繳納臨時經營營業稅的,不再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臨時經營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稅收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1年6月1日起執行。1983年10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臨時經營工商稅的徵收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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