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是2018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8月10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研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通知》(寧政辦〔2016〕76號),推進自治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大對科研失信企業行為懲戒力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失信行為,是指在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申報、評審、立項、組織實施、驗收管理等全過程中,發現有不良信用行為或違紀違法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懲戒過失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企業存在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列入科研失信企業名單: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年度檢查、中期評估,不報送科技報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書約定保障自籌資金或執行科研進度的;
(三)項目到期拒不接受驗收或項目驗收不合格拒不進行整改的;
(四)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成果造假、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畫項目或補助的;
(五)違反科技計畫資金管理規定,套取、騙取、轉移、挪用、貪污財政經費的;
(六)被列入金融、司法、智慧財產權、安全生產、工商行政管理等領域失信名單的;
(七)其他應當列入科研失信行為的。
第五條逐步建立失信企業在各領域“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採取如下懲戒措施:
(一)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技人員予以約談問責、通報、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
(二)3年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各類科技計畫項目資格;
(三)3年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資格;
(四)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
(五)按規定將失信名單傳送至“信用寧夏”等信用平台,發起跨領域聯合懲戒;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六條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是自治區科研誠信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科研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企業對被列入失信名單的決定,有異議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申訴。
第八條對失信行為採取的懲戒措施,應當及時通知企業。
第九條被納入失信名單的企業可通過履行義務、彌補損失等途徑修覆信用,由科研誠信建設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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