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8〕39號)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批准設立寧夏回族自治區政策性紓困基金。請各地、各部門及相關單位嚴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策 性紓困基金設立方案》,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依法依規開展基金管理運營工作,確保政策性紓困基金髮揮最大效用,助推我區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索引號:640000/2018-92981
- 責任部門: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寧政辦發〔2018〕132號
- 成文時間:2018-12-17
- 2018-12-17:2018-12-21
為規範自治區政策性紓困基金管理運作,制訂本方案:
一、設立依據。根據《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18〕39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批准設立自治區政策性紓困基金(以下簡稱“紓困基金”)。
二、基金規模。紓困基金總規模為30億元,其中:自治區政府出資6億元,撬動金融機構及社會資本24億元。分期分批,穩妥實施。
三、基金管理。授權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受託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紓困基金管理運作;授權寧夏財金投資有限公司代政府出資並履行出資人職責。紓困基金專款專用,封閉運行。
四、支持範圍。紓困基金支持範圍僅限於納入自治區人民政府紓困範圍的企業。
五、支持時限。單個項目支持期限不超過3年,股權投資項目根據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最長不超過2年。
六、基金形式。紓困基金作為特殊經濟環境下設立的專項基金,通過債權、股權直投、參股設立子基金、轉貸助貸、風險補償及財政貼息等方式,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下規範運作。
七、投資方向。在嚴格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幫助有股權質押平倉風險的民營企業渡過難關,對符合經濟結構最佳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一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進行必要的財務紓困。
八、退出方式。通過出資協定明確退出方式。
九、管理費及收益分配。基金管理費本著厲行節約,按年化不高於1%比例計提;按照“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向基金合伙人按其出資比例分配收益並承擔損失,政府出資部分可以將收益全部讓渡給其他出資人。
十、補充機制。對能夠通過轉貸助貸、貸款風險補償和貸款貼息等現有政策救助的企業,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通過現有政策解決。對受相關政策標準限制無法解決的,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適當提高政府風險分擔比例等優惠條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政府風險分擔比例最低的合作銀行開展合作,資金不足部分從紓困基金財政出資部分中解決。
十一、風險防控。針對目前股票市場已經出現受助企業在獲得紓困基金救助後,企業高管大股東集中減持的惡劣事件,申請紓困基金救助的企業,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管及大股東必須出具不在紓困基金退出前減持公司股票的承諾書,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部門職責。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寧夏證監局分別牽頭,協調相關部門擬定非上市民營企業和上市民營企業紓困名單及額度,並組織相關部門及寧夏國有資產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議,將審議後的紓困名單及額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