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辦法(修正)》在1997.05.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97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辦法(修正)》在1997.05.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屠宰稅徵收辦法(修正)》在1997.05.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寧政發[1997]40號發布,1998年7月6日進行修改第一條 根據國家徵收屠宰稅和稅制改革的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
屠宰稅是向屠宰牲畜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收。此稅現在由地方管理。徵收與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具體徵收辦法由各地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製定,報國務院備案。簡介 屠宰稅是指國家對豬、...
繼續徵收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具體徵收辦法,並報國務院備案。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國務院...
第五條 屠宰稅納稅肉價,由當地稅務機關按日或按期調查公告之。第六條 屠宰稅由稅務機關徵收;距離稅務機關較遠之地區,得委託區,鄉(村)人民政府或合作社代征,但不得採用包征辦法。前項代征機構,稅務機關得在代徵稅款內,提給...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財政廳、稅務局擬定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屠宰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發布...
九、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十、本暫行規定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十一、本暫行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區過去有關屠宰稅的規定同時廢止。
清理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見》(中辦發[2001]22號)的要求,經過認真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新疆屠宰稅稽徵暫行辦法》等115件自治區政府規章(見附屬檔案一),修訂《自治區牧業稅徵收辦法》等8件自治區政府規章(...
同年12月,廣東貫徹國務院指示,自1966年1月1日起,對國營企業、合作社企業經營的生豬、農民屠宰的自養生豬,不論自食或銷售,不分平時和節日,屠宰稅一律按應納稅額減征30%。1971年2月,省革命委員會發出《關於改進生豬屠宰稅徵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