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協稅護稅組織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協稅護稅組織管理規定》在1991.05.08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協稅護稅組織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5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5月08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實行稅收綜合治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稅務、工商、財政、銀行、公安、司法行政、交通等部門人員參加的協稅護稅領導小組,協調解決稅收中的有關問題;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協稅護稅小組。
第三條 各地應當在集市貿易市場設立公安、工商、稅務聯合辦公室,在車站、碼頭、旅館、貿易貨棧等商品貨物集散地設定代征點或建立監督員制度,對個體稅收的管理應分片、分行業建立管理小組。
第四條 協稅護稅組織人員的職責;
(一)協助稅務機關宣傳國家稅收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協助稅務機關調查了解本地區稅源,配合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徵稅;及時向當地稅務機關檢舉、揭發納稅人的偷稅、漏稅行為;
(三)協助稅務機關查處偷稅、漏稅、抗稅等案件;
(四)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征、代扣、代繳稅款;
(五)指導民眾協稅護稅;
(六)監督稅務機關及工作人員依法徵稅;
(七)其他協稅護稅工作。
第五條 各地要挑選思想好、工作認真、不徇私情、熱愛稅收征管工作的同志擔任協稅護稅人員,並由縣(市、區)協稅護稅領導小組頒發《協稅護稅人員證書》。
第六條 各地協稅護稅組織要建立健全協稅護稅工作制度,加強對協稅護稅人員的管理,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協稅護稅組織的活動經費,由當地稅務機關從集市貿易稅收分成中解決。
第八*勵。
第九條 對圍攻、毆打、侮辱協稅護稅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