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實施辦法,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5-09-2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實施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price adjustment fund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辦發[1995]88號
【發布日期】1995-09-27
【生效日期】1995-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寧政辦發〔1995〕88號1995年9月27日)
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寧各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此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實施辦法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速建立和完善新的價格形成機制和價格調控體系,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控的能力。根據國發〔1993〕6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範圍
(一)國家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調整時,為銜接周邊省區價格,提取其中發生的價差。
(二)其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徵集項目。
二、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範圍
價格調節基金本著“取之於價,用之於價”的原則,主要用途是平抑市場物價,安定人民生活,避免或緩解由於商品價格出現較大的波動而給生產、流通、消費領域帶來衝擊或震動,以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穩定,具體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用於影響城鄉居民生活的重要消費品的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抑制和調控。
2、用於因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應,但又不能相應調整價格的個別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3、用於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因原材料漲價,銷售價格一時不能調整的臨時性調節。
4、用於政府監審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出現的暴漲暴落的調控。
5、配合控價目標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採取的一些經濟措施。
6、其他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項目。
三、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與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由自治區物價局負責徵集,交自治區財政廳預算外專戶儲存。
動用價格調節基金,須由使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物價、財政兩廳局研究同意,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後,辦理撥、借款手續。用款單位應按規定向自治區財政廳、物價局匯報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其監督檢查。
四、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徵集項目和標準由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另行制定。
五、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六、本辦法由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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