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國市民政局

寧國市民政局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寧國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7號)和《中共寧國市委、寧國市人民政府關於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寧發〔2019〕12號),制定本規定。

寧國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寧國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宣城市委、市政府關於民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國市民政局
  • 內設機構:7個
  • 行政編制:17名
  • 局長:1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人才工作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預算編制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項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四)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臨時救助工作組織實施;擬訂社會救助相關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六)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村(社區)開展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自治活動;負責城鄉社區建設工作,推進社區幹部隊伍建設;承辦行政區劃變更、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和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七)承擔養老職能,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標準;指導和管理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和發展;負責城鄉社會救濟、五保供養、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精簡退職下放職工定補以及其他特殊對象社會救濟,籌集社會福利資金;貫徹落實兒童福利相關政策;承擔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困境兒童保障。
(八)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銷售;負責福利基金管理。
(九)開展慈善募捐,慈善組織認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加強慈善管理。
(十)負責婚姻登記、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殯葬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第四條 根據部門主要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市民政局承擔以下主要權責事項和服務事項,並相應制定監督事項和事中事後監管細則。
(一)主要權責事項。市民政局總計24項政府權力,其中行政審批4項、行政處罰8項、行政確認4項、其他權力8項。具體內容以調整更新後公布的部門權責清單為準。
(二)主要服務事項。市民政局總計65項公共服務事項。涉及的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事項總計6項。具體內容以調整更新後公布的部門公共服務清單、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為準。
(三)事中事後監管。市民政局權責清單所列權力事項均應制定事中事後監管細則(或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裁量基準),並根據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及時予以調整,主動向社會公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統計、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安全保密、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宣傳、綜合性檔案起草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鄉鎮(街道)民政所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民政系統黨組織建設、目標管理、機關效能建設、文明創建、系統政風行風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考核獎懲和教育培訓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擬訂民政系統教育、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工資福利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全市民政計財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社會救助科。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基層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提出有關救助資金分配建議,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就業等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指導和協調村(社區)務公開;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指導開展城鄉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指導社區專職、兼職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四)區劃地名辦。擬訂地名管理有關辦法;負責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聯檢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和平安邊界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和地名公共服務工程建設,實施全市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編制與審定工作。
(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科(養老服務科)。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的有關政策法規;負責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福利生產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信託、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發行、銷售工作,負責本級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社會事務科(行政審批科)。貫徹落實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編制全市公墓建設規劃,指導村級公益性公墓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婚姻登記機關和殯葬單位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科日常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棄嬰送養工作;貫徹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
(七)社會組織管理科(社會組織管理局)。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擬訂全市社會組織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查處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會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依照有關規定,查處、取締非法社會團體及社會服務機構。負責全市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和慈善組織認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指導相關非公組織黨建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科長職數7名。具體編制分配和領導職數配置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市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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