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是亦稱“實物履行”。經濟契約應貫徹實物履行原則,即契約規定的標的必須履行,一般不能用其他財物來代替。只有當契約的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時,例如標的物已經滅失或者履行時間已經逾期,實際履行已經沒有意義,則允許只償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如果情況並非如此,儘管違約的一方向對方支付了違約金、賠償金,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契約時,仍應繼續履行。是否貫徹實物履行原則,這是社會主義經濟契約制與資本主義契約制的一個重要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資本家訂立契約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利潤,契約是否以實物履行,以當事人能否獲得利潤為轉移,如果不能得到預想的利潤,當事人寧願賠償損失,也不願履行契約。社會主義國家各組織間的經濟契約,是根據社會主義建設需要和國家計畫訂立的,如不貫徹實物履行,必然影響國家建設和計畫的執行。因而強調實物履行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