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推理是一種直接針對某一特定目標的推理。其依據在於對當事者情況的了解以及知道某種行動是達到該目標的途徑。它的結論就是命令特定當事者實現行動進程。這一推理的序列之所以被稱之為實踐推理,是因為其目的是一種具有實踐意義的結論。實踐推理因其為行動或要求提供理由,因而在本質上是一種語用推理。相反,理論推理的目的在於從前提中得出真實的結論,它所關注的是推理和論證在形式上的有效性。亞里士多德在其關於實踐智慧的理論中對實踐推理最早作出了探討。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理解,應當把行動本身視作推理的結論。
在20世紀,由於安斯康以及馮·賴特的推動,實踐推理成為了哲學研究的一個專門領域。人們通常把這種推理視作一種適合於人文學科的論證形式,而不僅僅是一種目的一手段式思考的工具。雖然關於這種推理的要素、適用範圍以及程式還存在很大的爭議,但人們普遍認為它對於說明人的行動,確定人生規劃中的等級和優先順序,理解人們對行動的責任以及評價他人的行動,具有重要意義。一些理論工作者業已使用更為寬泛的實踐推理的概念去擴展理性選擇理論,以求理解個體行為和社會建制。道德推理是實踐推理的一種主要形式。參見“實踐理性”、“實踐三段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