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獲得律師執業證後才能以律師名義接受委託從事律師職業,由於缺乏經驗,青年律師雖然學了很多年法學,理論精熟,但在實務時卻經常束手無策。這時候的年輕律師,最渴望的就是能夠得到前輩的指導和幫教,學習具體的技能,學習他們的處理事情的方法,請他們指點和改正自己的錯誤,儘快掌握實戰本領。
相關規定
實習人員相關規定
第一條 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以下簡稱“實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品行良好;
(五)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六)已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七)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二條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的申領、審核、發放:
(一)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對以下內容審核無誤後,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地省轄市律師協會:
1、申請實習人員填寫的《實習申請表》;
2、申請實習人員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資格證書;
3、申請實習人員身份證,非
本市戶籍人員提交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
4、申請實習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辭去原職的證明,或當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檔案存放證明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
5、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的證明材料;
6、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藍底);
並附律師事務所關於本所及擬指定的指導律師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情況說明,律師事務所與申請實習人員簽訂的《實習協定》。
接受擬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人員申請實習的,除提交上列規定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申請實習人員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或者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同意其實習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應提供原件和1份複印件。省轄市律師協會審核同意的,原件退回,複印件加蓋與原件相符章後,與其他申請材料一併歸入申請人實習檔案。
(二)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1、省轄市律師協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擬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條件的審查,同意實習的,核發《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並報省律師協會備案;不同意實習的,書面通知律師事務所及申請實習人員,並告知理由。
2、《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由全國律師協會統一印製,省律師協會統一編號,編號順序為:省代碼-市代碼-實習證頒發年月-性別(男1、女2)-專、兼職(專1、兼2)-4位順序號。
第三條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遺失或損壞的,由接受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向省轄市律師協會申請補辦或換髮。
第四條 實習人員的實習期為一年,包括集中培訓和實務訓練兩項內容。實習期從《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載明之日起計算。
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放棄實習、被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係或無正當理由轉往他所實習的,已進行的實習無效,省轄市律師協會應註銷其實習資格。
實習人員因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喪失接收條件或怠於履行指導職責而中斷實習的,可以在中斷原因發生起30日內申請轉所實習。轉所實習按照本細則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已進行的實習有效,實習期連續計算。
第五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應當完成規定的實習內容,並建立實習工作記錄。
第六條 實習人員應當接受省律師協會組織的集中培訓,省律師協會也可以委託省轄市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
(一)集中培訓時間為三十天。培訓內容按照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集中培訓大綱》安排。
(二)集中培訓結束,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可採取筆試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三)實習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發給《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考核不合格的,應重新參加下一年度的集中培訓。
(四)集中培訓期間,實習人員缺課達1/5以上課程的,取消培訓資格。
第七條 實習期間,實習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律師名義洽談、承攬、承辦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印製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不服從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訓紀律;
(六)其他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
第八條 實習人員實習期滿,接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向所在地省轄市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實習人員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日誌;
(三)指導律師對實習人員品行及執業能力的考評意見;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鑑定書》;
(五)《實習人員集中培訓結業證》;
(六)《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第九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在收到材料後15個工作日進行審查和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省轄市律師協會在《實習人員登記表》中簽署合格意見,作為實習人員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有效證明檔案。
第十條 實習人員有本規則第七條情形之一或實習內容達不到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要求,認定為實習考核不合格,實習人員重新實習或由律師事務所解除實習關係。
第十一條 實習人員考核不合格的,由省轄市律師協會作出決定,所在律師事務所通知實習人員本人。
第十二條 實習人員有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省轄市律師協會應責令其停止實習,已進行的實習無效,情節嚴重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責令停止實習的,由省轄市律師協會作出決定。決定應載明實習人員姓名、實習起始日、責令停止實習的原因和日期,以及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截止日期。
責令停止實習決定書由律師事務所送達實習人員。不能送達的,公告送達。
第十三條 實習人員對省轄市律師協會作出的實習考核不合格或責令停止實習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師協會提出複查申請。省律師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複查,並作出最終決定。省律師協會的最終決定由律師事務所送達實習人員。不能送達的,通過公告送達。
第十四條 責令停止實習決定,應在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應在本地律協檔案或網站中對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第十六條 考核合格的實習人員,應當在公示期滿之日起三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超過三年申請的,重新接受集中培訓,並由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其未申請執業期間的品行表現等進行考察,作出考核結論。
律師事務所相關規定
第一條 律師事務所與實習人員簽訂的《實習協定》的內容應符合全國律師協會相關規定。
第二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實習人員:
(一)無符合規定條件的指導律師的;
(二)受到停業整頓以下處罰或者行業懲戒未滿六個月的;
(三)受到停業整頓處罰,處罰期屆滿後未滿一年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不利於實習人員實習的。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為實習人員申領《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
(二)督促指導律師,安排實習人員接待當事人諮詢不少於15次,跟隨指導律師參與出庭活動或非訴訟活動不少於3次;
(三)組織實習人員參加本所政治學習、業務研討;
(四)組織實習人員參加集中培訓;
(五)每季度對實習人員實習工作記錄進行一次閱評;
(六)為實習人員的實習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認為實習人員道德品行或者執業能力不適合律師執業的,應及時解除實習關係。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轄市律師協會責令停止接收實習人員:
(一)違反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接受實習人員的;
(二)安排不符合《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律師作為指導律師的;
(三)未監督指導律師履行《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規定的任務和職責,致使實習人員實習期內不能完成《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規定的實習任務的;
(四)在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作出責令停止實習決定後,仍不停止其實習活動的;
(五)實習人員實習期滿後,不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實習鑑定的;
(六)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為實習人員出具的鑑定材料和考評意見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七)對道德品行不符合律師職業要求的實習人員未及時解除實習關係的;
(八)與實習人員解除實習關係,未向省轄市律師協會備案的;
(九)其他不盡職指導和管理實習人員和指導律師的行為。
指導律師相關規定
第一條 指導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五年以上;
(二)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素養,無不良執業記錄;
(三)具有較高的執業水平。
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人員不得超過二名。
第二條 指導律師的職責:
(一)對實習人員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律師管理制度;
(三)指導實習人員了解掌握律師執業規則、規範;
(四)安排實習人員學習辦理律師業務,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執業基礎訓練;
(五)對實習人員的品行和執業能力進行考查;
(六)其他應對實習人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七)不得要求實習人員辦理與實習無關的事務。
省轄市律師協會相關規定
第一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對實習活動的指導管理,除執行本細則其他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律師事務所和指導律師學習掌握實習人員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交流指導管理經驗,開展表彰活動;
(二)組織實習人員開展交流活動,對優秀實習人員進行表彰;
(三)其他促進和規範實習管理的工作。
第二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建立實習人員實習檔案。實習人員獲準律師執業申請的,實習檔案併入其執業檔案,未獲準律師執業申請前,實習檔案永久保存。
第三條 實習人員被責令停止實習、實習人員考核公示情況和考核結果,省轄市律師協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條 省轄市律師協會成立“實習管理工作委員會”或者指定其他機構,承擔具體的實習管理職責。
第五條 律師協會對實習工作的指導管理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
律師助理該做些什麼
工作日誌,結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