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信託是信託企業接受供貨單位委託,將其準備出售或出租的財產提供給需貨單位的信託業務。實物信託的財產有機器設備、倉庫廠房以及材料物資等各種動產和不動產。一般由供播雙方訂立購銷契約或租賃契約,信託部門發揮媒介作用。具體有兩種方式:一般實物信託,由供貨單位按契約規定直接向需貨單位轉移信託財產,同時由需貨單位辦妥付款或承租手續,然後由信託部門向供貨單位一次墊付全部貸款或租金,以後按期向需貨單位收回。
特定實物信託,由供貨單位按照契約規定,辦理信託財產的轉移和折價手續,並將折價作為委託貸款基金,存入信託企業,再由信託企業的貸款方式貸給需方。以後隨貸款分期償還,通知存款單位陸續提回基金存款。實物信託對供需雙方都有益處,對供方而言,能獲得較多的籌款,變死物為活錢;對需方來說,可以得到延期付款的優待。這就有利於挖掘物資潛力,疏通物資渠道,發揮物資效能。